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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间谍防范与商业秘密保护

2006-03-14    作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达富      浏览数:10,414


(该文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05年度理论成果鼓励奖)


    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企业的商业秘密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和财产,有的商业秘密甚至成为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命脉。如传说中可口可乐神秘的配方,有的说价值超过500亿美金,有的说价值已超过1000亿美金,有的说根本就是可口可乐的命脉,无法用金钱计算。假设可口可乐神秘的配方已被世人知晓,可口可乐公司还有今天雄霸世界饮料王国老大的地位吗?“保住了秘密就保住了市场”成了可口可乐公司百年来永不变的座右铭。因此,为了永无止境的利益,竞争对手时时刻刻都在窥探对手的商业秘密,都想不择手段获取对手的商业秘密,通过商业间谍手段窃取商业秘密是其中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如何防范商业间谍、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老总不得不面对、深感头痛而又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商战是无销烟的战争,是比有销烟的战争更残酷、更激烈的战争。作为商战的先锋     商业间谍像幽灵一样存在,像狐狸一样狡猾,防不胜防又必须防范。商业间谍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想方设法窃取商业秘密,没有商业秘密就没有商业间谍,二者像鱼与水一样永不分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表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生产技术、工艺、设计;产品(项目)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结果;产品(项目)销售、服务情报;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客户情报;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财务情报;人事情报;与协作、合作企业有关的业务情报;与总公司、参股、控股等关联企业的业务情报等。由此可见,企业或多或少都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漫漫积累下来的宝贵财富,窃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意味着不但能打败竞争对手而且能获取巨额财富,这就是商业间谍无处不在的原因。
    要防范商业间谍,首先就要知道商业间谍是如何为竞争对手“工作”的。用金钱、权利、美色引诱、收买企业接触或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使这些高级管理人员成为为其服务的商业间谍,这种“甫志高”式的商业间谍是最多的,也是最厉害、最难防范的。1993年在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与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之间发生的“洛佩兹商业间谍”案震惊世界。洛佩兹是通用公司采购部负责人,因极善与供应商杀价,被称为“成本杀手”,在通用公司工作不到3年,就为通用公司汽车零部件采购节约30亿美元。大众公司总裁亲自出马,用各种手段策反洛佩兹,洛佩兹最终跳槽大众公司 ,并将通用公司6万个零部件的精确价格和供货情况等共计3千多页的商业秘密送给大众公司。该案发生后,美国震惊、世界震惊。通用公司一面动用美国司法部、联邦调查局追查,一面到法院起诉,并提出解雇洛佩兹,归还所有文件、赔偿4亿美元的和解条件。后经美国、德国政府出面,在大众公司承认不雇用洛佩兹,承认其行为不合法并购买10亿美元通用公司汽车零部件的前提下双方和解。另一种形式与此相反,竞争对手派自己的人以应聘方式“打入敌人内部”,长期埋伏,伺机窃取商业秘密。广州A公司与佛山B公司生产销售相同电器产品,A公司已建立起全国经销网络,年销售额是B公司的3倍。B公司为了获取A公司销售策略,客户网络等商业秘密,B公司股东之一用假名到A公司应聘作销售人员,并在A公司工作中利用各种机会窃取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B公司以比A公司更加优惠的方式挖走了A公司的经销网络,导致A公司销售直线下降,B公司年销售额迅速超过A公司。更有甚者直接雇请以商业调查员身份出现的职业商业间谍,职业商业间谍接单后多以非法手段窃取商业秘密,如窃听企业高层电话、破门盗窃或通过高科技手段从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库中盗窃、甚至发生过采取绑架企业老板亲属,威胁其交出商业秘密的严重事件。企业要防范商业间谍的侵入,首先应建立严密、完善、健全的保密制度,从管理上增加商业间谍活动难度,从根源方面减少商业秘密泄露或失窃的机会,其次应将商业秘密尽可能分拆成几部分,分别由不同的人保管,同时,尽可能减少接触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从成本上增大商业间谍活动的难度;再次应对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明白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应尽的法定义务,故意泄密或窃取商业秘密是违法犯罪行为,轻者赔偿企业经济损失,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千古罪人。
    近几年,以商业间谍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成倍增加,因商业秘密被窃取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有的企业甚至被迫倒闭破产。虽然公安、工商部门加大了打击窃取商业秘密的力度,但收效甚微。就其原因,一方面企业发现商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后没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从而错失了最好的打击时间,一方面因商业间谍规避法律手段较强,企业自身及公安、工商局部门取证较难,特别是雇请商业间谍的雇主违法犯罪证据取证更难,从而间接增加了商业间谍及其雇主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亡羊补牢,未为晚矣”,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管理,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建立一套适合自己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没有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的企业终将不是一个成功的现代企业。同时,一旦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窃取,企业应立即在专业人士协助下采取不同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打击商业间谍和商业间谍雇主。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可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要求工商部门查处商业间谍及其雇主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商业间谍及雇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产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商业间谍及其雇主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赔偿因商业秘密被窃取、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收集商业秘密侵权证据产生的合理的调查费用;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企业认为商业秘密被窃取、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人民币,企业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公安部门追究商业间谍及其雇主的刑事责任,一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近年来,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商业间谍防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美国在制定《统一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1996年又制定《反经济间谍法》。我国《商业秘密法》已完成起草之作,有望在一、二年内正式颁布施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商业间谍的打击将更加有力有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为一名16年从事经济法律工作的职业律师,奉劝仍在进行窃取商业秘密活动的商业间谍及其雇主赶快悬崖勒马,别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否则,换来的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享受”经济制裁和牢狱改造。呼吁企业重视商业秘密保护,一旦发现商业秘被窃取、泄露,一定要立即与商业秘密保护专业人士联系,采取最合适、最有力的手段打击商业间谍及其雇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