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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出台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审理意见

发布时间:2004-07-28 浏览数:720


    形成聘用事实照样可以起诉
    不服职称评定法院不予受理
    程序上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
    实体处理适用人事方面法律
 (记者张晓东通讯员胡强)记者今天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事业单位拒绝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但只要已形成事实上的聘用关系并出现人事争议的,法院照管不误。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日前正式公布施行,《意见》对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这标志着人事争议只能由人事仲裁委说了算的局面被打破。据悉,这是我国法院针对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出台的第一份规范性文件。
  《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虽未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后发生的人事争议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服单位对自己职称的评定、职务的安排调整、考核考评的情况时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事业单位与其受聘员工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及因承包合同产生的争议,均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但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合同解除等内容的除外。在解决人事争议的审理程序上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则应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但涉及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方面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人事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没有规定的,参照劳动法处理。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