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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货运合同履约影响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2,008

2019年底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席卷全国,给很多行业造成了不利影响,物流行业更是遭受了强烈冲击。许多地方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采取了交通管制的措施,导致物流企业在履行货运合同时困难重重。本文通过对疫情给货运合同履约的影响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希望能给困境中的物流企业带来些许帮助。

一、本次疫情应属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发生后,关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不可抗力,法律界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属不可抗力,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前述规定,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包括: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本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异常事件,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无法预见疫情的发生及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本次疫情至今尚未能够确定其确切的传染源,且尽管存在患者治愈出院的案例,但目前医学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尚无确切有效的治疗药物和治疗方法,因此基本可以认定其具有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故本次疫情符合《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属不可抗力。

第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该规定虽然已经失效,但鉴于本次疫情与非典高度类似,参照其精神,本次疫情也极有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属于不可抗力。

第三,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物流企业可以此主张依法解除货运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物流企业是否能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还取决于该不可抗力是否让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从本次疫情来看,疫情集中爆发区域如武汉市及周边城市均采取了“封城”的防控举措,导致物流车辆普遍存在出不去和进不来的情况,因此承运人无法依照货运合同的约定将货物及时送达给收货人,此种情况下基本可以认定该不可抗力使得货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运人即物流企业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向托运人主张解除货运合同。但是,其他疫情并不严重的区域,是否能够主张解除合同,笔者认为需要人民法院在个案审理中结合案件事实判断该不可抗力是否使得货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予以认定;否则,将损害托运人的利益,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从各地法院陆续公布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审判意见来看,法院对合同解除持审慎态度。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疫情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物流企业依法不能解除货运合同时,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减免责任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解除合同

如上所述,发生不可抗力时,只有在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物流企业才能依法解除货运合同;如果依法不能解除货运合同时,物流企业需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按照双方协商结果进行。同时,物流企业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减免责任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解除合同。

1、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物流企业是否能依据不可抗力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应关注三个方面:不可抗力的发生时间是否在合同签订后、该不可抗力是否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及是否存在迟延履行在先的情形。只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企业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合同遇到的困难,如果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此外,企业有义务积极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尤其是货物为冷链运输的生鲜物品或其他保质期较短的货物时,应及时与托运人沟通后妥善处置;企业在拿到不可抗力证明后及时告知对方,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因控制疫情而发布的行政命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各地公证处等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2、在无法依据不可抗力解除货运合同时,物流企业也可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解除货运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该条款为我国法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果疫情确实对合同履行造成了影响,企业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主张。相比因不可抗力而主张合同解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需要诉诸于法院,可以避开对当前情况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三要件论证,但需要论证该情况不属于商业风险,且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综上,本次疫情对包括物流行业在内的各行业造成了较大冲击,从目前的态势来看,疫情还会持续一段时间,疫情期间及疫情结束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对物流业造成深远影响,物流企业应善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等法律规定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变疫为役,打赢疫情攻坚战的同时,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



(作者:蒋泽用,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