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席评论:正义的账单不该如此沉重
发布时间:2005-08-25 浏览数:650
王琳
在法治社会里,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司法机关来说,正义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生命和灵魂。对寻求司法救济的当事人来说,正义则代表着受侵害人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侵害人受到了相应的惩罚,诉讼各方的利益因司法的最终裁定而恢复了平衡。
然而事实却似乎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一张在司法界流传颇广的漫画中,画中央是一头奶牛,上面注明这代表着“当事人”,律师正蹲在奶牛的身下拼命挤奶,另一身穿法官服饰的人则将奶桶里的牛奶大勺大勺地往自己的大口袋里倒。奶牛已被榨得干瘦不成“牛形”,但所幸得到了“正义”:它的前蹄踏着一张飘落在地并标有“胜诉”二字的判决书。然而,这样的“正义”又似乎并不是奶牛所想要的———画面上的这头牛分明有着一副欲哭无泪的表情。
实践中,这样“不幸”的“胜诉”并非罕见。“赢了官司输了钱”是不少当事人挥之不去的梦魇。我们不禁要对这些“不幸的胜诉”提出追问:为什么胜诉的一方,其处境比败诉方的处境还要不幸?为什么依法主张自己权利的人却比不主张自己权利的人得到了更不公正的待遇,从而遭受了更大的损失?
正如那幅漫画所揭示的,原告赢了官司并获得相应赔偿,但这笔赔偿“收入”往往大部甚至全部用来支付案件的受理费及律师费,这其中,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获得经济利益是一种职业的必然要求,除却无偿的法律援助,我们均需向为我们提供了法律服务的律师支付费用,这无可厚非。可作为国家机器一部分的审判机关,凭什么向前来寻求正义的当事人收取种种诉讼费用?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在其名著《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将“生产正义的成本”分为两个部分:即国家负担的“审理成本”和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讼费是诉讼当事人不可避免的、大致固定的诉讼成本。既然“生产正义的成本”是个客观存在,难题便变成了:如何在国家和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这项“正义的成本”耗费?
若当事人无偿诉讼,则意味着诉讼成本全部转移给整个社会。若按法院的实际开支全额征收诉讼费用则意味着国家将履行公共职能的成本转移给了诉讼当事人,故合理的司法政策总是在两个极端之间寻求折衷。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法院都向当事人收取不具有报酬性质的裁判费用,即相当于我国的其他诉讼费用。但在是否要求当事人缴纳具有报酬性质的程序费,即相当于我国的案件受理费的问题上,则存在不同的立法例,采无偿主义者有法国和西班牙,大部分国家仍采有偿主义。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免收诉讼费用,改由国家承担,恐怕并不现实。基于中国的财政状况,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采有偿主义的普遍做法,看来诉讼费用收取实属必要。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在法治国家,任何人都有利用司法制度来解决自己与他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权利。若然收取的费用过高,那些在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就会因此而难以接近正义。而国家负有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诉权得以实现的义务。也因此,降低诉讼费用并进而降低诉讼费用在当前法院运转中的重要性便日益凸显出来。在近日曝光的《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中,诉讼费用标准被大幅压低。专家们的殚精竭虑,其意也正在于此罢。
————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