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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3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04-02-09 浏览数:935

新京报综合报道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消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最低工资规定》,将从3月1日开始施行。 《规定》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规定》还指出,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新闻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