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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17年7月)

业务资讯

《环境保护税法》浅析

《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12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 201811日起施行,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以法律形式颁行的第四部税收实体法。

征收环境保护税,是通过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环境保护税法》以现行排污费制度为基础,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和征收管理等制度,积极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该法附列《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但是,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以下两种排放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

1.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此外,以下五种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依据什么来计税呢?依据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税。具体来说,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的计算公式为: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而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可查阅该法附列《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

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在测算出污染物的排放量的基础上,按照该法附列《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税额计算。具体来说: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授权立法

考虑到全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需求的差异性,《环境保护税法》将部分具体性规定的立法权授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包括:1.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2.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

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等基础上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例如,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工业噪声超标分贝在116分贝以上的,每月应缴纳环境保护税350元至11200元。省级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前述税额幅度内进行具体规定,并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政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机关为地方税务机关。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涉及到很多污染物的专业术语和数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因此规定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涉税信息定期移送机制,以确保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颁布的《环境保护税法》对污染环境的排放予以征税,对不会造成污染的排放不征税,对污染较轻的排放,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总体体现多排污者多交税,少排污者少交税或者不交税。该法的实施将敦促企业节能减排,推进绿色产业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同时,该法的实施终结了已施行38年的排污费制度,是推进费改税,落实税收法定建设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