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9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04-08-23 浏览数:959
因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浙江省近日出台的《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不撤销违规行政许可须给理由
该办法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违规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责令其自行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等等。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因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凭“证”
该办法还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而且,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要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将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今日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