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呼唤新电力法
发布时间:2003-03-10 浏览数:1,330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赵希正、陆延昌、谢松林、蔡国雄联名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提案”。那么,为什么要修改电力法?又应该做怎样的修改呢? 访谈嘉宾: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 赵希正 国家电网公司顾问 陆延昌 国家电网公司顾问 谢松林 中国电科院高压电气公司总工程师 蔡国雄 (记者 翟惠敏 中国电力报记者 彭源长 陆文辉) 立法基础发生变化,一些条文已明显滞后 赵希正:现行电力法是1996年制定的,如今,现行电力法的立法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一些针对缺电情况和原体制基础做出的条文规定已明显滞后。电力法迫切需要做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电力法提供支持 陆延昌:电力法应突出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原则。鼓励发展模式的多样化,鼓励全国联网和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鼓励新技术的应用和科技创新,鼓励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为电力工业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法律环境。 建立完善的电力市场机制,需要电力法给予保障 谢松林:要构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就必须要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监管机制,这是保障电力企业能够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前提和基础。而现行电力法还缺少这方面规范。当务之急是需要电力法对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予以规定(是实行电力规划、许可、电价、运行、执法集中于一体的电力监管模式,还是单一对电力市场运营进行监管),对电力监管机构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也需要进行明确划分。 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需要电力法给予维护 谢松林:如何在竞争中让消费者得到实惠,同时又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是电力法要承担的一个主要责任。现行电力法还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今后的电价模式应为:竞价式的上网电价,协商式的互供电价,核准式的输配电价,政府定价式的终端销售电价。对于在以往实践中出现的分时电价、峰谷电价、丰枯电价,也需要电力法上升为法律层次加以规范与引导。 广大电力用户的利益,需要电力法予以保护 蔡国雄: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承担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还应该承担起部分社会责任,包括通电责任、提供优质电能的责任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监管部门有权利监督电网经营企业建立起完善的服务常态机制,尤其是对广大农村电力消费者,应该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