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7年沉案浮出水面
发布时间:2004-04-08 浏览数:805
一桩船舶加工合同纠纷案,由于法院工作人员的失误竟使案件卷宗下落不明;市人大闻讯后倾力监督,7年沉案终于画上句号 人大监督:7年沉案浮出水面 张浩 合同纠纷引发诉讼 1995年4月22日,江苏省淮阴市清浦区居民戴士举因搞运输需要,与淮阴市银发实业总公司船厂(以下简称银发船厂)签订了一份为其加工一艘500吨钢质尖头驳船的协议书,约定工期4个月。但4个月过后,由于银发船厂未按期交付船只,双方于同年10月13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银发船厂在同年10月底完工,如有违约处以每天2000元的罚款;如果每提前一天,戴士举则奖励银发船厂2000元。由于银发船厂当时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船只,戴士举于1996年1月以银发公司、银发船厂延期交付定作物为由,向清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两单位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06000元。清浦区人民法院于当月立案受理。 案件卷宗下落不明 1996年下半年,戴士举因所诉案件始终未结,到清浦区人民法院查问。案件经办人告诉他说,案件已移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戴士举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时,却被有关人员告知:本院无此案。闻此信息,戴士举焦急万分,他只好又到清浦区人民法院查问,结果又是被告知此案已移交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他再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还是被告知:本院无此案。其间,戴士举的家里遭遇了一连串的不幸:儿子溺水身亡、妻子病瘫,自己的企业因无心经营,债主纷纷上门要债,戴士举只好卖房还债,苦不堪言。 一晃7年过去了,万般无奈的戴士举经人指点,于2003年4月18日给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寄去了一封信,并于4月21日亲自上访,恳请市人大常委会关注此案,主持公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接持了戴士举,并将戴士举的信访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于2003年5月19日,又将戴士举信访件批给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要求他们先了解一下有关情况,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从5月21日起,分别走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浦区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并与戴士举本人进行了谈话。经走访了解,1996年1月戴士举诉银发公司、银发船厂船舶加工合同纠纷案,清浦区人民法院以(1996)浦法经初字第32号立案受理。在审理期间,清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戴士举所诉案件标的实际超过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遂将案件于1996年7月2日向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签收人为时任经济庭的一位副庭长,据这位副庭长本人讲,接收卷宗材料后,他便交给了当时的内勤,但内勤却说没有收到过转交的关于戴士举所诉案件的卷宗,两人之间也没有交接卷宗的签收手续。由此表明,戴士举1996年1月诉银发公司、银发船厂船舶加工合同纠纷案,7年之久未能审结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人工作责任心不强,致使卷宗下落不明而未能立案审理。 监督法院恢复审理 2003年6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常委会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并于同日召开主任办公会,专题研究戴士举所诉案件。会议认为,戴士举所诉案件由清浦区人民法院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达7年之久,未能立案受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对戴士举诉银发公司、银发船厂船舶加工合同纠纷案进行监督。 2003年7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内务司法委关于戴士举所诉案件的有关情况汇报,经研究决定对戴士举诉银发公司、银发船厂船舶加工合同纠纷案进行监督,并于7月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监督查报函,其中明确指出:戴士举诉银发公司、银发船厂船舶加工合同纠纷案,清浦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月受理,同年7月,根据管辖规定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予受理长达7年之久,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望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审理。同时,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10月4日前,将案件办理的结果及要求查处的有关事项书面报淮安市人大常委会。 接受监督妥善结案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查报函后,高度重视,于7月14日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戴士举诉银发公司、银发船厂船舶加工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监督的意见,并研究采取三项措施:一是由民二庭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力争尽快结案;二是由监察室迅速查明本案有关情况,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协商后落实;三是要求全院各部门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审判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次召开院长办公会和审判委员会,听取院监察室的汇报,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其间,该院又多次约见戴士举,认真、耐心地听取戴士举的意见,征求其对解决问题的想法。由于戴士举所诉案件的卷宗下落不明,且戴士举无任何原起诉时的相关材料向法院提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就该案依职权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该案的证据材料。市人大常委会还多次找戴士举谈话,并将戴士举寄送给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材料转寄给法院。 在符合立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2003年8月18日,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戴士举所诉的案件,并请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员旁听了庭审。银发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银发船厂实际交付船只的时间比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迟延了27天,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应按每天2000元向戴士举偿付违约金。为慎重起见,9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又进行了讨论。经过细致的审理和审判委员会研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银发船厂偿付给戴士举违约金54000元,其不能偿还部分由银发公司清偿。此判决书下达后,原告、被告均没有上诉。此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期将案件审理情况与结果、调查及处理案件卷宗丢失情况和整改措施向淮安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限其于10月28日自动履行。后因权利人戴士举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经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做工作,院主要负责人亲自出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04年2月16日和解履行完毕。至此,一桩拖了7年之久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