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2020年1月)
2020-04-29 浏览数: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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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生活"侵权判赔5000万
中山奔腾公司于2011年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获得注册,2018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诉讼流程中):
小米公司认为,奔腾公司在其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大量使用宣传语“小米生活 为品质而生”、“我们只做生活中的艺术品”、橙白配色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并在苏宁、京东、淘宝等主流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等;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情节极为恶劣 按照被告获利数额的二倍计算,已超过原告所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请求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之前,原告“小米”注册商标即已达到驰名状态,可以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本案二审期间,中山奔腾公司等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权恶意十分明显...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确定的二倍赔偿倍数标准酌定调整为三倍,同时区分奔腾公司计算自营店和经销商的销售额,认定被告侵权获利共计2039万余元,按照3倍计算为6118万余元,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索赔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