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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案件可以申请“青年律师执业扶助基金”

2008-08-21

一、青年律师在下述公益性诉讼案件中为受害者一方的自然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扶助基金:
(一)劳动法律关系。在工伤事故类劳动争议案件中代理劳动者一方的。
(二)人格权纠纷类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4)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6)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7)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人身自由权纠纷。
(三)婚姻家庭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扶养费纠纷;
3.赡养费纠纷。
(四)所有权纠纷
1.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2.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五)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1.产品质量导致未成年人或者特困户损害赔偿纠纷;
2.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
3.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2)水污染侵权纠纷;
(3)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4)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
4.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5.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7.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8.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
(六)虽非上述案件范围,但明显属于公益性案件,律师的法律服务使不特定的公民主体中因该案结果实际受益的。
(七)常务理事会认为应当补贴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如已获得法律援助,则不属本基金扶助范围。

二、申请扶助基金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基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扶助对象;
(二)申请补贴的案件属于《基金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案件范围;
(三)申请人所代理的当事人主要权利主张得到了支持或者实现;
(四)申请人所代理的当事人按照正常收费标准支付律师费确有困难,导致委托合同约定律师全部收费低于3000元(不含本数)的,或者虽然委托合同约定高于3000元(含本数),但结案后满180天,经申请人所在律师所催告,委托人实际交纳的律师费仍低于3000元的。
(五)已经完成委托合同事项,取得结案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决、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实现权利主张的收条、收据、保证书、承诺文件或者证明已经完成委托事项的其他依据)。

附件1:广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执业扶助基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