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3·15”:霸王条款有何变化
发布时间:2004-03-12 浏览数:907
自2003年7月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了系列霸王条款点评活动,分三个阶段就电信、邮政、公共运输、房地产、汽车等领域存在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如今,这些霸王条款有何变化?日前,记者就此进行了回访。 点评霸王条款一石激起千层浪 本报记者 邢晖 记者通过对路人及朋友随机采访,问及是否知道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的霸王条款点评活动时,他们都称从报纸、电视上知道了这件事,并希望点评活动能够收到好的效果。为了了解广大社会消费者对点评活动的评价以及点评的效果如何,记者来到中国消费者协会。 “反响强烈。”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用这四个字来形容消费者对霸王条款点评活动的反应。王前虎说:“这项点评活动本是年度性的,但广大消费者反响强烈,2004年1月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上海召开第三届三次理事会议,决定今后继续开展这项点评工作,并将今年的主题定为‘诚信·维权’。”据了解,加上今年的“诚信·维权”主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已连续8年推出主题活动,如2003年的“营造放心消费环境”,2002年的“科学消费”,2001年的“绿色消费”,2000年的“明明白白消费”,1999年的“安全健康消费”,1998年的“为了农村消费者”,1997年的“讲诚信反欺诈”。每一年活动的主题都反映了消费者发自肺腑的心声。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继续这项点评工作。”王前虎主任对记者说。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对金融保险领域的点评已经论证完毕,正在归纳总结,争取在今年“3·15”之前推出。接下来还将对超市、连锁店等领域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他说,希望能够借此促成与企业的对话,通过对话,理清思路,说明真相,明确企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只有将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定性,多数企业才能意识到行业发展必须诚信、自觉、对等,否则,行业有可能成为让社会离不开又害怕的市场,这样对行业、企业的发展都不利,没有发展前途。 开发商短线经营——— 房地产行业悄无声息 记者佯称正想购买一套商品房,走进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社区内的一家楼盘,一位自称姓明的女业务员接待了记者。她先把记者带至沙盘处,向记者介绍楼盘的概况和正在销售的3号楼,然后询问记者想要的户型,记者说出户型后,她便找来户型图向记者介绍。记者发现,在户型图的右下角处有一行小字———“平面图及有关资料只供参考之用,所有细节均以政府最后批准图文为标准。”这不由让记者想起中国消费者协会在点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九大陷阱之中的“虚假宣传不负责”一项。而她随后交给记者的宣传画册的右下方极不显眼的位置上也出现了“本宣传品所涉及的所有图片、文字及数据资料仅作参考,最终以政府法律批文为准”的字样。记者拿出登有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九大陷阱的《法制日报》给她看,并表示报纸上都登了商品房买卖中有陷阱,所以心里不踏实。这位业务员一脸不屑,说:“我从不看这种小报。”记者说:“这是《法制日报》,是大报。”这位业务员说:“他们懂不懂啊?净瞎写。”记者又强调这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的,不是记者杜撰。这位业务员蛮横地说:“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的也没用。”为了打消记者的顾虑,她又现身说法:“你说的是过去,现在不一样了,合同都是政府部门统一制定的。而且报上登的都是外地,什么天津啊、厦门啊,哪有北京的?比如我吧,家住通州,我买房,明知道那个房子手续不齐全,但我懂,我就买了,现在手续也办齐了。你还是不懂!” 2003年10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九大陷阱进行点评,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报纸、电视、广播电台以及互联网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九大陷阱一片挞伐之声,然而房地产企业对此却一片寂静,毫无反应。2004年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九大陷阱向相关房地产企业发出劝喻函,要求相关房地产企业在2004年3月上旬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反馈信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房地产商对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点评作出积极反馈。 点评: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由于点评的房地产开发商所在地比较分散,房地产开发商又具有地域特点,一个楼盘卖完了,这个项目就结束了。除非这个房地产开发商还要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这就造成了房地产开发商对自己的声誉不如汽车制造企业那么重视。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当地受行业、地方保护比较明显,使得房地产开发商有恃无恐,特别是有些霸道的房地产开发商社会背景很复杂,往往从事短线经营,因此难度要大些。鉴于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商品房领域的维权工作定为2004年第二季度的主题。 充值卡余额退与不退——— 电信部门仍在研讨 记者从中消协了解到,针对电信、邮政等公用事业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之后,“充值卡过期后卡内余额不退”这个问题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点评之后充值卡过期后卡内余额退不退?怎么退?消费者拭目以待。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向记者介绍说,中国消协点评之后,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发来一个《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卡市场管理征求意见的函》,此后,又召开了一次座谈会,一次论证会。参加者包括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卫星、中国铁通、中国联通和10个省市自治区电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以及5名消费者代表。在座谈、论证过程中,多数电信运营商对卡内余额的属性、归属问题没有提出反驳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一致认为卡内余额的所有权应归消费者,电信企业不应占有这些沉淀资金,同时对退款技术保障无异议。对于退还卡内余额涉及到的一些成本,消费者、行政主管部门代表都认为,可以扣除合理的成本支出,还可以转移。但仍有个别企业想方设法编造理由,企图否认卡内余额归属消费者,并且无中生有编造出一个所谓的国际惯例,中国消费者协会要求其举证,该企业却举不出来。 王前虎主任对某个企业所持的一种观点十分气愤。他说,有个企业提出,卡内余额没有打完是少数人,电信企业是否要为少数人投入大量资金,为少数人服务。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推理,我们国家还要不要为作为少数人的残疾人制定残疾人保障法?还要不要为作为少数人的儿童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常识性错误!不能因为是少数人就不退还,这是法律公正、公平问题。王前虎主任找出合同法指着第41条对记者说,这个企业还就电信卡是一种产品还是一种分期服务作了一个单方解释,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点评: 王前虎主任说目前多数企业在做着相应的准备,但是目前都还在互相观望,都不挑头。他表示,如果“充值卡过期后卡内余额不退”这个问题不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消费者就此问题提起诉讼希望中国消费者协会帮助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一定会全力支持消费者打赢官司。 服务费开瓶费照收——— 餐饮行业行风依旧 前两天,记者与从外地来北京的几位朋友前往位于工人体育馆附近的一家装修比较豪华的酒店用餐,进入大厅,迎宾小姐告诉我们上下楼单间要收取10%的服务费,大厅里用餐不收服务费。记者问她:“不是单间不允许另收费了吗?”迎宾小姐说:“这是我们这里的规定,具体情况不清楚。”记者与朋友们在单间就餐后结账时,在酒店给我们的结账单上清楚地打印着150元服务费。而记者在望京一家韩式烧烤店用餐时发现,每一张餐桌上都贴着谢绝自带酒水字样,当记者问及可否自己带酒水由酒店收开瓶费时,服务小姐一口否决。 2003年下旬,河南省安阳市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反映,当地一些酒店按照安阳市餐饮商会通知,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对自带酒水的顾客制订收费标准。中国消费者协会对这种由商会对酒店“开瓶服务费”“统一定价”的行为进行了点评。中消协认为:安阳市餐饮商会无权对“开瓶服务费”统一定价,该限价行为违法。安阳市餐饮商会的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身即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背。同时违反了《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8条、《价格法》第14条规定,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此事查处,同时提醒消费者对此行为投诉、举报。据了解,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和众多媒体报道之后,当地有关行政机关已对此事进行了处理,撤消了这个所谓的行规。 点评: 在谈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河南安阳市餐饮商会对酒店“开瓶服务费”“统一定价”的原因时,王前虎主任说,这种利用行会名义建立市场托拉斯机制的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这种行为如果从一个市、一个地区扩展到全国,那么其危害性更大。同时,河南安阳市餐饮商会对酒店“开瓶服务费”“统一定价”的举动也侵犯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如果有的餐饮企业想吸引顾客而不愿收开瓶费,那么他就破坏了所谓的“行规”,从这个角度来讲,河南安阳市餐饮商会对酒店“开瓶服务费”“统一定价”行为也限制了企业的合法竞争。 厂商珍视信誉--- 汽车行业反应积极 2003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汽车行业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随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向相关企业发出了《劝喻改正函》,希望汽车生产企业认真考虑消费者意见,切实采取改进措施,全面履行自身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 “汽车行业反应积极。”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向记者介绍说:“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汽车行业霸王条款进行点评后,汽车生产企业陆续有回馈,反应最快的是上汽集团,其下属的上海大众、上汽通用、上海五菱等已先后将其修改后的被点评的条款送到中国消费者协会。 其中反应最快的是上汽通用,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汽车行业霸王条款点评后的第3天,上汽通用就将其修改后的被点评的条款送到中国消费者协会。” 点评: 在分析为什么汽车行业对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点评反应如此积极时,王前虎认为,汽车行业随车文件条款规定的比较粗,修改起来比较容易。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汽车市场已经形成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的势头,汽车行业中大多数汽车生产企业认识到,如果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必定会失去市场。 政协委员4次提案坚决严查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霸王条款的点评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方廷钰的关注,这位从2000年开始,已连续4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就电信问题提出看法的政协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出了他的看法。 他说,从去年开始中国消费者协会对霸王条款的点评陆续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反应不一,消费者是欢迎的,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说出了消费者心中想说的话,而有些企业对此却不以为然。他认为,像电信这样在我国处于准垄断地位的行业,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会想方设法制定出有利于其单方面的规定条款,广大消费者对这些规定条款没有别的选择,我们国家对于这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大,应尽快出台一些针对这类行业的规范,在这方面目前我们是滞后的。 在今年的“两会”上,方廷钰委员又就此作出提案。在提案中他提出,目前市场上电话卡种类繁多,随着各种卡的普及,消费者的不满也在增长,特别是对“电话卡过期后卡内余额不退”、“过期作废”的问题反映强烈。经与部分专家研究认为,电话卡实际上是一种有价证券,是消费者与电信企业之间就电信服务订立合同的一种凭证,记载着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费者预付费用,并享有在有效期内随时索取服务的权利;电信运营商收取费用并负有按时保质提供服务的义务。卡上标注的有效期实际上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义务就终止了。但是,服务是有对价的,运营商收取费用后,应提供等值的服务,而不能擅自占用余额构成不当得利。运营商们以先付费的消费、税收、退卡成本、卡面打折和国际惯例等理由不退过期后的余额。有关部门曾和运营商们多次协商,其中也有消费者代表参加的协商,都不能取得共识。对于国际惯例问题,我们也作过咨询,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由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涉及上亿人口的切身利益,因此建议:1、信息产业部加强监管力度,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严查电信领域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有失公平的行规,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2、国家发改委、国资委、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参与研究,公开听证,早日出台电信卡有效期后的余额处理方法。 ■背景回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中消协对霸王条款的点评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点评的内容是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领域,包括:充值卡过期后卡内余额不退;停机期间月租费、附加业务费照收;手机信号不好不能索赔;一旦话费高额会随时停机;公司有权单方面对协议进行修改;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话费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邮件在10公斤以上就得装箱;未经同意擅自将货物运回;索赔必须在发件后15天内书面形式通知等。第二阶段点评的内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九大陷阱,包括:认购定金难归还;单方扩大解约权;减免责任巧设计;模糊标的好圈钱;违约责任不对等;面积误差设陷阱;一房二卖搞欺诈;虚假宣传不负责;购房签约先交钱等。第三阶段点评的内容是汽车随车文件中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10项霸王条款,包括:厂家的极限责任是修理产品;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说明书的数据、插图及说明为法律依据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厂商对易损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进行质量担保而发生的间接损失,生产者不承担责任;只能在厂家指定点维修或不在指定点维修厂家不承担质量担保责任;使用说明书与汽车配备不符;消费者擅自进行任何汽车改装,厂家将不承担质量担保;零部件保修期不顺延;指定销售零部件等。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