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将公开征询意见
发布时间:2006-11-28 浏览数:1,771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将上“广东人大之窗”公开征询意见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2006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项目。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沈演泉、江波等35名代表提出了两个议案。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此进行调研。立法工作自今年年初开始启动,从调研、起草、论证到草案定稿,历经十几稿。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元胜指出,全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广东率先制定有关条例,旨在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据了解,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立法,但全国人大尚未将其列入立法计划,仅就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在本次常委会上一审后,将在“广东人大之窗”上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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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出台“有害食品”召回制
昨天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政府关于《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条例(草案)》就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状况检测评价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作出规定,明确对不符合有关食品标准、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已上市销售的,应立即召回。文/记者 文远竹 通讯员任宣 图/记者 高鹤涛 实习生 黄澄锋
食品召回制度--从源头上管住问题食品
作为制度和机制上的创新性规定,草案率先在全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企业主动召回与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召回两方面,为了避免召回的“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变换形式后重新流入市场,还特别规定“召回的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进入市场”。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陈流明表示,食品召回制度明确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餐饮经营者对食品的安全负责到底,从源头上管住了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草案可操作性很强,在现有体制下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涉及部门包括农业、海洋及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防止食品安全监管推诿扯皮。
食品事故预防处理机制--食品安全信息政府要发布
该草案还率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机制,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的责任和程序。赋予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报告的职责,使食品安全预防、预警制度化。明确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草案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在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并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食品安监部门不仅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还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监制方式参与生产
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档案管理等制度,从源头上保障了食品安全;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销售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并实行食品抽样与检测分离制度,从而减轻了食品生产、销售或者餐饮经营者的负担。此外,草案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监制的方式参与食品生产。
--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