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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合议庭不同意见写入判决”

发布时间:2002-09-16 浏览数:1,974

  据《法制日报》9月12日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对一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时,尝试将合议庭成员评议该案的不同意见一并写入判决书中,使法院裁判结论的产生明明白白。虽然这种做法在上海法院尚属首次,但它的合理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意义无疑对于全国各地法院具有借鉴作用。   长期以来,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都是千篇一律的“本院认为”行文模式,至于合议庭成员对于案件的具体意见只是做为内部消息,当事人无从知晓,对案件关心的其他人士更是一头雾水。这种做法对于法官来说倒是简单省事,用不着为此多费思量,但却使判决书形成了一种僵化的文风,更重要的是判决结果难以令当事人心悦诚服,尤其是败诉的一方更易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俗语说得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写入判决书,对于当事人来说,他对于案件判决的过程清清楚楚,是非公断明明白白,接受起来要容易得多。   另一方面,将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写入判决书,也是对合议庭每个成员专业水平和良知的极大考验。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具备必要的专业水平,精通法律,能够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且应当胸怀坦荡,公正无私。专业水平和良知对于一个法官来说均是极为重要的品格,两者缺一不可。不具备必要的专业水平,发表的意见极可能与法律的精神相左;而倘若没有公正之心,对案件不能持公允之论,因其被写入判决而公之于众,将使法官的偏私之心暴露无余。   应当相信,法官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怀有公正之心的,法官发表自己的见解,主要是基于其具有的法学理论素养,基于其对于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运用,因此这种做法的重要作用尤在于促使法官不断提高自己办案水平和能力。在一些西方国家,许多优秀的法官对于某些案件所发表的意见,往往体现着法官本人深厚的法学功底和杰出的智慧,不仅成为人们进行法学研究的范本,而且也是今天许多人了解国外法学思想、甚至法学流派的一个重要渠道。这种现象固然与这些法官高深的学术素养有关,但充分阐明理由、发表不同意见的判决书写作形式,又何尝不是促成和提升这种素养的重要因素之一呢?因此,可以设想,如果合议庭成员发表的具体意见写入判决书的作法得到推广,当可收到两个方面的效果。其一,“迫使”法官们为写好判决书(其实是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而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理论素养以及职业道德修养,成为一名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俱佳的优秀法官。其二,通过判决书的广泛传播,则使这些优秀法官广为人知,从而提升法官的社会地位、声望和职业尊严。当然,对于有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是否一定要写入判决,可能还需要进行具体地分析。但是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只要是公开审判的案件,将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写入判决书,公之于众却是可能而且大有必要的。   因此,将合议庭成员的个人意见写入判决书,不仅仅是裁判文书的一种改革,而是直接关系到法官职业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审判过程以至于司法的透明与公正,关系到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任,因此,这种做法值得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