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规则当裁判重服务 ——就价格法实施五周年访国家发改委价检司有关负责人
发布时间:2003-04-22 浏览数:1,196
(记者谢远东 万学忠) 价格法,是惩治不法经营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器,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正式实施,值此五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李镭司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五年来价格执法的有关情况和主要特点。 李镭:1998年以来,价格执法以清费治乱减负为主线,按照“定规则、当裁判”的要求,大力整顿价格秩序,为创造良好的投资和消费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开展专项检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71.15万件,查处违法所得金额267.26亿元,退还消费者和用户87.67亿元,上缴财政82.25亿元。 (二)标本兼治,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成立了国家计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 (三)加强社会监督,重视队伍建设。 ———2001年5月1日,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58”价格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工作制度,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 ———确定每年的5月8日为价格举报宣传日。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大力宣传价格法,开展“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的宣传活动。结合检查整顿,在全国农村积极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在教育、医疗、旅游、商业、电信等行业开展明码标价示范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引导经营者诚信标价。 ———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积极参加“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增强经营者的价格法律意识,目前全国共有“双信”单位2.1万个。 ———制止价格欺诈行为初见成效。2002年1月1日,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正式实施,向全社会公布了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指导各地加大制止价格欺诈工作力度,为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遏制价格欺诈,规范价格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记者:我们注意到价格法制建设这几年也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李镭:是的。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法制体系建设方面取得长足进展,为加大执法力度创造了条件。 第一,加快立法步伐,完善法规体系。199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成为价格法的第一个配套行政法规。五年来,国家计委发布关于价格监督检查的规章5个、规范性文件15个;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21个,以价格法为核心,以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干,以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基本内容的价格监督检查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第二,完善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价格文件公布制度,明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制度,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价格违法行为可能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开展案卷考核评比,及时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制作,查处的案件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强化责任,开展价格行政处罚责任制试点。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行为,在山西省物价局开展价格行政处罚责任制试点工作,建立价格行政处罚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来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具体执法行为,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政府责任,确保政令畅通。 记者:五年的工作中有哪些不足?李镭:价格执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由于法制建设跟不上,一些案件政策界限不好把握,使查处案件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价格违法手段和方式更加隐蔽,特别是相当一部分违法收费行为与某些地方政府、部门的越权定价、批费有关。因此对一些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资金,处理和收缴难度很大。“检查难、处理难、收缴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受现行财政体制影响,价格监督检查正常的办案经费核拨渠道还没有完全建立,一些地方正常的经费得不到保障,价格监督的整体效能尚未很好发挥。 记者:今年工作的重点有哪些? 李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在全国开展以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为重点的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要通过专项检查,确保实现“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的目标。 ———在全国范围内对教育收费、药品和医疗服务收费、城市供水价格、外来务工收费等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及部门,采取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办案的形式,由国家发改委直接组织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增强价格监督检查的威慑力,促进执法力度的提高。 ———以反价格欺诈为突破口,制止价格垄断、价格串通、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完善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明码标价,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推动价格信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