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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活动保障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7,554

(第二届中共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律师协会基层党组织的活动保障机制,确保党的基层组织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律协基层党组织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活动是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为加强自身建设而组织的各项工作、活动,以及围绕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为发挥党支部和党员作用而组织进行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活动,要坚持“小型、业余、分散、务实”的原则,做到“为律师事务所建设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群众所拥护,为合伙人、合作人所支持”,使党支部活动与律师事务所的特点相适应。


   第四条  建立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党员活动室。党员活动室可以与律师事务所会议室等共用一个场地。联合党支部的活动场地一般应由其中党员较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解决。


   第五条  党员活动室应当备有党员学习资料。学习资料应定期更新。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争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在组织活动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作为律师事务所党员合伙人、合作人要为党支部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党支部应定期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作人通报有关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要从实际出发,坚持集中活动与分散活动相结合,以分散活动为主;工作时间活动与业余活动相结合,以业余时间为主;必要会议与小型活动相结合,以小型活动为主,提高党支部活动实效。


   第八条  党支部开展活动时,可以结合律师事务所有关工作和活动进行。党支部活动时间不宜过长,形式上要从简,内容主题要明确。需占用较长时间的党支部活动,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


   第九条  联合党支部一般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具体活动时间由党支部党员集体商量确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中共广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