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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6,044

(2000年6月11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现本会理事会(简称理事会,下同)的职能,确保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理事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作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上一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行业规则,及其他重大建议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简称常务理事会,下同)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本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律协财务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四)制定有关本地区的律师职业操守、奖惩制度等重大行业规则;

   (五)增选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

   (六)推选出席上一级律帅协会的代表和理事候选人;

   (七)推举本会的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等;

   (八)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事项;

   (九)《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年会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会于每年的1月份举行.临时会议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须由本会会长会议或五名(含本数)以上理事提议,经常务理事会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召开。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列席参加。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根据本会有关规定,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理事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理事应依时出席,不得委托表决。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副会长主持。本会执行机构应派员担任记录。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须由常务理事会事前确定。临时动议的,同一动议议题.须有五名理事提议,并经理事会超过到会半数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理事会进行实体审议。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方能举行、议题审议须获到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理事出席情况、各项议题;

   (二)征询是否有动议,如有动议,须先行就动议进行表决;

   (三)议题提起者报告或说明;

   (四)议题质询或辩论;

   (五)需表决通过的议题,应书面记名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执行机构制作会议纪要,需周知会员或有关单位的决定事项,应另行制作决定或通知等行业协会文书。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出席者、缺席者;

   (二)会议的议题;

   (三)主要审议意见:

   (四)决定的事项;

   会议纪要、决定或通知应由主持人签署。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