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该补助实行圈养的农牧民
发布时间:2002-10-28 浏览数:1,553
(10月25日讯)被提请在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的草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草原的概念作出界定。具体规定为:“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专家认为,增加上述规定有利于草原法的实施。 此外,原修订草案对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牧畜圈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在上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法草案时提出,在牧区、半农半牧区实行牲畜圈养,改变传统的草原畜牧生产方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国家对此应有一定的投入,对实行牲畜圈养的农牧民给予一些相应的补助。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在上次会议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草原面积大,草原执法任务很重,但目前草原执法机构相对薄弱。为了适应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的需要,本法应考虑现有的可行的一些做法,对草原面积较大的省区可以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据此,法律委员会对草案有关规定作了修改、补充。 (记者吴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