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时间:2002-10-15 浏览数:1,216
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此举意味着这部一段时间以来关注率颇高的焦点法规距离正式出台更近了一步,该草案对广州各类业主所关注的8个焦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修改前的条例共有7章43条,修改后的条例共有10章100条,增加了3章57条,增加幅度超过了一半还多。 配套设施不得变更功能 草案规定:包括会所、学校、医院、商场、幼儿园、停车场、游泳池等可以独立经营的配套设施,物业建设单位可以声明保留并独立经营,但不得变更规划的使用功能,并应当接受统一的物业管理。 近年来很多建设单位经常将小区绿地会所等公共区域建成高楼,损害了业主的权利,为此,草案第10条规定: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合同中未声明保留的场所、配套设施等,均属全体业主所有。第5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医院、学校、幼儿园、绿地、水塘、停车场、球场、游泳池等各项配套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300业主即可开业主大会 草案坚持了业主的自主自治,自我管理的原则,具体体现在:第一,将物业管理中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交由业主会决定;第二,放宽了业主会成立的条件,如规定300名业主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可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等。 通过招标选聘物管企业 条例规定:一是通过招标等市场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二是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企业;三是通过自愿约定方式为业主提供合同以外更多的服务项目。 业主物管共同维护外立面 修订草案明确了业主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修缮、维护责任,以改变现实中由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当然责任人的做法,增加了“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维护物业外立面整洁、统一”的规定。 物业管理推行“一费制”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一是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制定要符合“公平、公开、合理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市场定价,合同约定,政府指导,实行综合计价。综合价中应当包括共有部分的水、电等公共分摊的费用,推行“一费制”;二是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原条例减半收取的规定改为足额缴的规定;三是规定新建物业的首期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各按其物业本体面积建筑成本的2%交纳。并确立首期维修基金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业主会成立后由业主会进行监管的管理模式,切实保护业主利益。 合约期满物管公司须退出 草案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的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出原物业管理区域,协助业主会办理有关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配合依法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的接管,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维修基金及有关物业、物品和档案资料。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讨,业主会应当予以协助。 财产损失物管有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物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但除与业主会或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有书面合同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承担管理责任以外的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费用的机动车辆保管,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出售单位组织房改房物管 原条例未涉及房改房问题。这次草案规定:公有住宅出售后,由公有住宅出售单位进行整改,并组织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记者窦丰昌 通讯员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