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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律协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2021年版)

发布时间:2021-02-18 浏览数:3,408

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全省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2021年版)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好今年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安全稳定工作非常重要。当前全球疫情蔓延态势持续加剧,国内多地出现多点、零星、散发病例,个别地区突发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家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广大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健康,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省司法厅相关工作要求,坚持用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一)律师协会要强化大局观念,切实了解有关机关及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好律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避免发生疫情传播。

(二)律师协会要做好行业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宣传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宣传卫生健康和疫情防控知识,提高行业疫情防控意识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防控主体意识。

(三)律师事务所应加强本所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和要求,对本单位场所和工作人员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四)倡导采用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感染的,就医期间可暂停计算实习时间,待康复后重新起算,期间不能参加相关培训的应另行安排。

二、加强工作场所疫情防控

(六)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日常做好场所、设施、用品的消毒消杀和通风工作。要备足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疫用品。加强各类安全提示警示。

(七)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场所,在节假日后、工作人员返岗前,应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及消毒工作,确保工作场所卫生安全。

(八)坚持做好人员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情况的检查。对前来办事的人员应查验“健康码”并做好登记。

(九)在办公场所发现工作人员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应劝诫其前往就医;有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次密切接触人员的,应第一时间进行隔离,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做好从业主体疫情防控工作

(十)律师事务所要提高认识,防止麻痹大意,提高本所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意识,动态掌握本所工作人员近期相关行程及活动情况。

(十一)做好卫生及个人防护。引导律师、工作人员树立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坚持佩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用公筷、分餐制、保持一米以上的社交距离等健康生活方式。

(十二)密切关注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和进口食品检疫信息。律师事务所设有食堂的,应加强食堂卫生检查,食品烹饪前应彻底清洗干净,确保食物煮熟、煮透。

(十三)原则上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境旅游。如确需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需按要求落实往返地健康管理措施。

(十四)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时要遵守安全秩序和防疫管理要求,全程佩戴口罩并妥善保管票据以便查询。同时,需做好返程后健康管理,出行归来后,应自我观察14天。

(十五)工作人员返岗后,应按“早发现、早处置”的防疫原则,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科学高效完成筛查,做好工作人员健康情况排查工作。有条件接种新冠疫苗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积极组织接种。

四、严格控制举办集体聚集活动

(十六)要加强防疫管理,遵守“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在节假日及前后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大规模的年会、研讨、培训等聚集性会议活动,不举办非必要的大规模团拜、答谢、慰问、联欢等活动以及聚会聚餐。

(十七)倡导节假日期间非必要不流动。组织50人以上活动的要履行相关手续,做好应急预案并报备。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举办现场聚集的开工仪式或春茗、开业典礼、乔迁仪式,以及集体外出聚餐、休闲娱乐活动等。

(十八)提倡家庭私人聚会、聚餐原则上人数控制在10人以下。全行业相关人员应当注重做好个人及家庭疫情防范,尽量减少或不参加多人的聚餐、娱乐等活动。

五、确保律师行业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九)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律师行业舆论引导,在行业中形成积极向上、正面的社会舆论导向。

(二十)依法依规代理涉及疫情的相关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借涉疫情案件恶意炒作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二十一)广大律师及相关人员要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要做到不随意转发、扩散未经核实的疫情信息,一切以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自觉抵制反驳不科学、不文明、不负责任的言论,保持清醒,尽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六、立足专业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服务

(二十二)发挥法律专业服务优势,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助手。根据上级机关和单位要求,积极为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公共应急事件处置,提出法律解决建议等。

(二十三)发挥各专业委员会专业法律领域特长,研究与疫情相关专业领域法律问题,为有关单位、部门及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参考。

(二十四)深入基层参与疫情防控。配合当地基层党委政府,解读宣传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解决(社区)涉疫人员管控、环境卫生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二十五)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配合当地公共法律服务及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参与涉疫情矛盾纠纷调解、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

七、完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六)完善疫情防控报告机制。律师事务所要掌握律师、员工节假日期间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出省或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律师、员工,要做好记录备案,提醒严格落实有关防疫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充分掌握情况,发生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二十七)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注重单位、家庭和个人一体防范,严密监控和防范疫情。

(二十八)完善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应当制定本地律师行业和本单位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情况预定应对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二十九)完善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各地律师协会应当加强与卫生部门沟通,密切关注和落实卫生部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请求支持;建立健全与公检法司等部门协调沟通机制,处理好当事人会见、阅卷、开庭等工作。

(三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单位应适当安排经费,用于购买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疫情防范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