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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年内将统一管理 各自为“鉴”将成历史

发布时间:2004-01-12 浏览数:774

1月7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透露,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立法是2004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司法鉴定将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司法鉴定是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接受指派或委托,对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可能作为证据的材料,运用科学技术方法进行的鉴别和判断。 目前,司法部负责管理司法鉴定的机构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设置的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在科研机构、政法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一些医科大学设立的鉴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除了三大诉讼法的原则规定之外,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司法鉴定进行详细规定,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和规则,技术标准、收费标准以及对鉴定活动的监管尚没有统一规定。 近两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各自职能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等部门规定。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杜春说:“这种多头管理不利于建立规范的司法鉴定制度,这一问题已引起了立法机关的重视。”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并配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行。 新闻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