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2-11-12 浏览数:1,335
1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第2版),《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贯彻落实我国对外开放发展战略在资本市场的又一重要举措,是我国证券市场吸引外资政策的延续与拓展,必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充分借鉴成熟经验,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已成为顺应中国总体经济开放大格局的必然。一些国家和地区资本市场的成熟经验表明,在本币未完全实现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引入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失为一个有效、稳妥地通过资本市场引进外资的重要方式。它不仅可以增加市场资金供应,强化市场功能,完善投资者结构,引进先进的投资理念,规范市场投资行为,同时又能防止短期炒作及境外游资对本国资本市场的冲击,达到吸引中长期投资的目的。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循序渐进地引入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是加速市场成熟和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金融创新、提高市场效率,起到积极的作用。 据了解,围绕着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问题,近一年多来,中国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进行了大量研究,并听取了境内外专家学者和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发布了该《办法》。 《办法》明确指出,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英文缩写QFII)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办法》,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具备相应条件:一是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二是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三是,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四是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五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同时强调,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办法》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办法》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有关人士指出,今后有关部门将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循序渐进、控制风险的原则,继续推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记者李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