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强调 疫情报告须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
发布时间:2003-04-25 浏览数:1,279
4月24日讯(记者杜海岚)卫生部日前在规范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紧急通知中强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 为提高疫情报告的及时性与准确性,做好预防控制工作,通知要求,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管理与指导,加强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自4月26日起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录入和传输,逐级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须同时向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务必于每日12时以前将当日10时前实际收到的疫情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报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