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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犯罪

发布时间:2007-06-29 浏览数:1,181

    法制网北京6月28日讯 记者王斗斗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
    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犯罪是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根据司法解释,故意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或者故意实施其他破坏军事通信行为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破坏的是重要军事通信,则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建设、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军事通信线路、设备而指使、强令、纵容他人予以损毁的,或者不听管护人员劝阻,指使、强令、纵容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对其定罪处罚。这类人员忽视军事通信线路、设备保护标志,指使、纵容他人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线路、设备损毁,构成犯罪的,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对其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对危害军事通信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重要军事通信的含义、军事通信的具体范围、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