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话宪法———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
发布时间:2002-12-06 浏览数:1,781
开天辟地明确方向———1954年宪法的特点 1952年12月24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政协常委会提议:由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制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经过讨论,接受了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组成了以毛泽东任主席、由33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1月至3月,毛泽东率领一个由中共中央指定成立的小组,在杭州西湖起草宪法。宪法起草委员会从3月23日到9月12日一共举行了9次全体会议,会议都由毛泽东或者刘少奇主持(其中第8次会议由邓小平主持)。历次会议的气氛非常民主,讨论极为深入。 宪法的制定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同时,又特别注重群众智慧的发挥。除宪法起草委员会内部多次认真讨论外,还曾在1954年3月至6月81天时间内,组织了北京500多位高级干部讨论宪法草案初稿,接着有全国8000多人讨论,提出了5900多条意见。自6月14日到9月10日,还经历了为时3个月的全民讨论,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或补充的意见,经整理归并后共达1,180,420条。宪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在9月15日提交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后,10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诞生的第一部宪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毛泽东说过,这个宪法“使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正确的道路可走”。宪法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全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千百年来受压迫的人民群众成为国家主人翁的事实。 1954年宪法规定了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的基本制度,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后来宪法的主要内容,都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许崇德 )
总结历史拨乱反正———1982年修宪 1975年修改宪法时,由于受到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和破坏,没能正确地总结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致使在宪法中写进了许多错误的东西,删去了原有的许多正确的规定,因此,“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们国家就面临着对宪法的再次修改。1978年修改宪法时,虽然江青反革命集团已被粉碎,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我们还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的工作正在进行,尚未结束,在政治上、理论上有的问题还没有结论,因而也就没能彻底清除10年内乱中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的影响,以致在1978年宪法中还存在一些已经过时的甚至错误的政治观点和不符合实际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又作出了关于修改宪法的决议。 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自1980年9月15日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到现行的1982年宪法的通过,历时两年零两个月,由于宪法修改工作关系重大,牵涉到各方面的系列复杂的问题,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国家体制改革中一些重大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实践和研究,为了尽可能把宪法修改得比较完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广泛征集了各方面对修改宪法的意见。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都应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请求,就宪法的修改,召开了各种座谈会。秘书处还邀请北京和外地的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举行了多次座谈。此外,秘书处还研究了建国以来先后判定的3部宪法及其他有关文件,研究了世界各国的现行宪法,根据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的修宪方针,对1978年宪法作出全面修改。现行的1982年宪法就此产生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廉希圣 )
顺应时代继往开来———一九八二年宪法的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0年至1982年对1978年宪法修改后产生的,可以说1982年宪法是1954年宪法的继承,又是对1954年宪法的发展。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阐明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些经验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有许多内容都有规定,可见1980年至1982年修改的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内容是符合党的十六大报告的。 1982年宪法的修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它体现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发展,在实践上它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宪法的修改是非常及时、非常正确的,它的重大意义具体有以下几点: 1、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它继承了1954年宪法体现的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宪法理论,它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在1954年宪法理论的基础上又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 2、1982年宪法初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这就是将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写入了宪法,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3、1982年宪法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六中全会和十二大、十三大的报告为重要依据,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党的基本路线:“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1982年宪法进一步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的常委会行使,这就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加强了它的组织。 5、1982年宪法规定“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的统一。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一国两制”的方针,这是史无前例的,给宪法带来巨大的创新,使“一国两制”有了根本法的依据,为我国制定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有了宪法的依据。1997年、1999年香港、澳门相继回归,宪法对此作出了重大贡献。 (北京大学教授 肖蔚云 )
依法治国宏伟蓝图———1999年修宪 在1998年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萧灼基委员以委员名义提出1178号提案。即:《根据十五大精神修改宪法的建议》。王曦委员提交3条建议是;写入邓小平理论;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提案第1284号)。 党的十五大之后,在接受社会各界修宪建议的基础上,中共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12月21日,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12月22日和24日,李鹏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召开的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座谈会,就宪法修改问题征求意见。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1999年3月15日15时40分,人民大会堂万人大礼堂。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大会开始进行最后一项议程: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16时30分,李鹏委员长宣布:发出票2862张,收回2858张,收回的票少于发出的票,投票有效。17时整,大会工作人员向代表们报告投票结果;在2858张表决票中,有效票为2856张,赞成票2811张,反对票21张,弃权票24张。李鹏委员长随即宣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这样,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案正式产生了。 1999年宪法修正案,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产物,它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庄严地写进了宪法,高举起社会主义法治的旗帜,为我国21世纪初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宏伟蓝图。 (宪法学会副会长 莫纪宏 )
市场经济势在必行———1993年修宪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定为改革开放和建设的一项长期方针。其中最突出的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然而这一目标与宪法规定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产生直接冲突。由此产生了修宪的动义。 1992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修宪建议的报告作了批复,同意修改宪法。随后,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的方案,很快批准成立了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宪法修改小组成员是彭冲、王汉斌、胡绳、薛驹、曹志等人。1992年12月5日,宪法修改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着重讨论了如何修改宪法的问题。会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办公室,由项淳一负责,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工委抽调少而精的人员组成。 1992年12月7日至8日和12月18日,宪法修改小组分别召开宪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座谈会,根据纪念宪法颁布10周年学术讨论会上法学界提出的修改宪法的意见,逐条进行研究,确定了一些必须修改的条款,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150个单位党委(组)的意见,并同时由它们征求在本地的中央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宪法修改小组将各种意见汇总,1993年2月1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3月23日,北京市等32个代表团的2383名代表联名,将中共中央修宪补充建议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补充修正案向代表大会提出。大会在对上述两个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于3月31日表决通过。 本次修宪共9条,在宪法序言中,增写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将“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客观调控”、“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等写进宪法修正案。 (宪法学会副会长 焦洪昌 )
私营经济脱颖而出———一九八八年修宪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首次修改,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 1988年修宪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是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些令人瞩目的变化和问题。主要有:一是私营经济的出现。到80年代后期,私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已占有一定的地位,其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已不容忽视。二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实践。两权分离推动了新一轮的改革开放,但两权分离并没有宪法依据,其在土地方面的运作更是与宪法第十条的规定相冲突,从而受到了质疑,并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1988年修宪不仅为私营经济提供了宪法地位,为两权分离和土地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宪法保障,而且更重要的是顺应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自1978年开始,我国社会进入到了一个以社会主义现代化为目的的新的社会转型时期。现行宪法是社会转型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社会转型特征。社会转型要求宪法与时俱进,随社会转型而发展。否则,宪法不仅不能规范引导社会转型,还会被高速、全方位的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发展所抛弃。因此,1988年修宪将私营经济等载入宪法,也是宪法自身发展和完善的需要。 1988年修宪首创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现行宪法,有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在社会转型时期,宪法修改不可避免,但以何种形式修改宪法则事关宪法发展与宪法稳定的关系,特别是维护社会转型时期宪法的稳定性尤为重要。1988年修宪选择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开创了现行宪法修正案的先例,既符合宪法发展的要求,即具体制度、规范和条文的完善和发展;又维护了宪法的稳定性,即宪法精神的一贯性、宪法文本的统一性和修正案的连续性。我们得以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并能够展望其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归功于1988年选择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 (宪法学会副会长 刘茂林)
相关链接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宪法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