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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薛江武、杨成学建议: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发布时间:2003-03-11 浏览数:1,227

  (记者 肖 璟)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实现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日趋扩大,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审判内容越来越复杂,对审判工作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应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挑战,实现“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2001年修正后的法官法对初任法官的学历和专业条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选拔程序也更为严格。在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也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十届人大代表、江西省高院副院长薛江武认为,由于法官缺乏职业保障机制,不良后果日益显现。长期以来,法官比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在录用、考核、晋职方面不能体现法官特点,现行法院体制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司法权地方化问题十分突出。法官待遇低和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反差较大,高素质法官流失严重,法官岗位不能吸引优秀法律人才。 “做法官太难了。”这是十届人大代表、四川省凉山州中院院长杨成学多年基层工作的感慨。凉山是彝族自治州,地广人稀,交通不便,信息不畅,中院的法官们要是去连公路都不通的地方办案,一个星期回不来不是件稀奇事。凉山州有17个县市,各级法院的经费完全来源于同级政府,近年来相关部门以法院有讼诉费收入为由减少了对法院的办案经费补贴。记者看到,凉山州2002年给公、检、法三家的补贴是221万元,其中拨给法院的为24.8万元,仅占十分之一强。 但是这些贫困地区的讼诉费有多少呢?最困难的布拖县,一年受理350多个案件,老百姓交不起讼诉费,讼诉费仅有5000元出头,法院困难到连汽油钱都出不起。这些数字后面掩盖的是冰冷的事实:法官们是在怎样艰难的情况下工作。 代表们对法官队伍的现状深感忧虑,认为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解除法官后顾之忧迫在眉睫。为此他们呼吁: 一、严格贯彻执行法官法,落实“审判津贴” 目前,法官收入偏低,甚至不少中、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西部地区)不能按时发工资,法官的后顾之忧较多,这与他们行使的权力、承担的责任及风险和对他们的高标准、严要求严重不相适应,对人民法院吸引高素质人才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必须建立法官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法官法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法官法施行已近8年了,但审判津贴至今尚未落实。这种现状极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稳定、提高和发展。因此,建议财政部、人事部尽快依法落实法官的审判津贴。审判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发放办法建议由人事部和财政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具体协商。 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法官任职保障制度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预。落实宪法这一原则规定,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官任职保障机制,没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免除、降低法官职务,调离任职岗位。如法官无违法违纪情况,调离任职岗位必须征得法官本人的同意。 2.建立、健全法官退休制度 法官职业不仅要求法官精通法律,而且应当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历史等方面的知识。实现这一要求的惟一途径是增加法官的阅历,适当延长法官的工作年限。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退休年龄因此要比其他公职人员高,退休后的待遇也更为优厚。我国法官法虽然明确提出了“法官退休制度”,法官退休“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但是,国家的主管部门对此尚未做出相应的具体配套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延长法官退休年限的意见还未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 代表们建议中组部、人事部尽快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这方面的政策和制度,落实法官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