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首次为全国人大代表起草议案提供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03-03-18 浏览数:1,037
编者按: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为全国人大代表起草议案提供法律服务。《关于制订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合法权益立法的议案》已经由山东代表李洪信、湖北代表王利明(人民大学博导)等几十位代表提出。 致第十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关于立法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合法权益的议案 案由:立法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合法权益 提案人: 附议人: 关于立法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合法权益的议案 一、侵犯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合法权益现象及危害 1、侵犯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合法权益现象十分严峻 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发展,我国出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流动的现象。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将近13亿人口中约70%在农村;农村劳动力有五六亿,农业剩余劳动力目前为1.5亿—2亿。近20年来,农村耕地每年以500万亩左右的速度递减,而农村劳动力每年以1000万上下的速度递增。加之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约3亿农民就业不充分,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但是,目前在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有关制度上应改未改、应放未放的问题仍突出。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在就业、公共服务、权利保护上受到政策性、制度性歧视。一些地方歧视农民工,对农民就业进行种种不合理限制。农民工被管理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有些企业和单位任意克扣农民工工资。许多企业,农民工存在超时劳动,甚至遭受搜身、体罚等侮辱人格、侵犯人权的行为。农民工作业环境、生活条件十分恶劣,有的企业为了所谓加强管理,甚至于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封锁农民工进出通道,结果酿成惨重伤亡事故。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因为农民身份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许多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及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在一些地方,农民甚至被当成“盲流”,被强制收容审查、遣送。进城农民从小到手机入网,大到儿女上学、买房置业,全面遭遇制度性瓶颈制约。 2、侵犯农民务工权的危害 (1)违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合法权益,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农村因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限,人多地少,依赖手工耕种土地难以改变贫苦状况。城市经济因发展由于购买力不足、缺少农村市场的有力支持,发展后劲不足。中国最大的困难是人口太多,同时中国最大的优势也是劳动力资源丰富。然而,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违背社会需要和经济运行规律,严重阻碍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 (2)违背我国宪法和基本法 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益被严重侵害的行为,已经违背了我国宪法关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律原则,违背了宪法关于公民的劳动权的法律规定。有些侵害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益的行为,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 (3)不符合“三个代表”思想要求 人数众多的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牵连他们背后占中国人口70%广大农民的利益。同时,进城务工经商农民,也是中国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主力军、生力军。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维护城乡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尽快制定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 1、有些地方对党和国家鼓励、引导和保护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方针政策认识不足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2003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强化政策引导,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 但是,由于农村落后、农民贫困的现实,由于我国建国后被迫实行的优先发展城市的政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企业利益的驱动,也由于长期以来城市曼延轻视农民的错误思想,使得城市对党和国家鼓励、引导和保障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的政策方针认识不足,对农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进城务工经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2、缺乏有针对性的立法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权益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看到: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对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有着基本的立法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劳动法》在立法时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经商现象没有也不可能有今天这样清楚的认识,因此《宪法》当中没有特别规定这并部分权利,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各个层次的立法更没有专门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益的条文。并且,包括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身份歧视和职业保留法,与我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明显抵触。 3、只有制定一部专门法律,才能解决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综合问题 通过调研与分析,我们认为:中国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城市化进城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农村和城市差别是长期存在的现象,尽管直接导致城乡二元体制的户籍制度亟待改革,尽管每年都会有大批成熟的农民转化为市民,但是,广大农民长期以农为家,进城寻业的现象将长期、大规模存在。 必须尽快制定一部专门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益的法律,以法律的方式切实解决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尖锐的、综合的社会问题。如果没有一部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利保障法》立法,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手里没有可以直接维权的尚方宝剑;如果没有单行的《保障法》立法,城市各个利益主体长期形成利益格局的坚冰难以打破;如果没有一部单行的《保障法》立法,相互冲突的立法之间不能合理地进行规范,行政、司法机关在执法中无所适从;如果没有一部单行的《保障法》立法,党和政府支持、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政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没有一部单行的《保障法》立法,我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尖锐社会问题难以寻找到畅通的化解渠道。 三、立法的可行性 尽快制定一部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益保护法,十分必要且可行。首先,它与我国《宪法》、《劳动法》等较高层次的法律规定一致,有《宪法》依据;其次,它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第三,它与我国现行司法体系(公、检、法)、行政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团组织(工会等)相互衔接。第四,它能够系统解决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综合性社会问题。第五,其他劳动力流动中的权利保护问题,也可以通过该法予以规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必须尽快制定一部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益专门法,以法律的方式切实解决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矛盾,把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执政党的方针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全体公民的劳动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