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人大代表认为多处不适应入世新形势
发布时间:2003-03-10 浏览数:1,001
(记者 李 飞) “两会”的提案、建议中有关立法、修法的内容尤其令人关注,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不少司法法律界的代表提出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建议。他们认为,行政诉讼法制定至今已十年有余,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修改行政诉讼法迫在眉睫。 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家友介绍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行政审判工作注入了崭新的内容,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课题。近年来,我国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修改和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了行政审判领域。目前行政诉讼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与立法不完善有密切关系。修改行政诉讼法,对于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应该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吴代表提出了自己的修改建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吴家友认为,这一规定与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其次,吴家友代表建议取消行政机关终局裁决制度。新修改的专利法、商标法取消了终局裁决制度;新制定的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仍规定行政终局裁决的制度,与WTO的要求不符合,应当取消。 人大代表、四川资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杨敏对记者说,现实生活中,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而同时引起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现象大量存在,对这种并存的、具有内在关联性的行政诉讼进行并案审理,是迅速、公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和诉讼经济原则与便民原则的要求,也是客观现实和审判实践的必然要求。 另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应增加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条款。当前的行政强制措施,基本是照搬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行政审判中,主要干扰是来自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因此要排除来自官方的干扰,就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制裁措施。 “我认为,在行政诉讼法中应进一步明确原告资格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人大代表、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接着说,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国内法院请求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和受理案件的条件规定得不明确,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WTO反倾销协定规定了新的举证、认证制度。为此,行政诉讼法需要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如不修改,将会使我国政府处于不利地位。 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王德莉提出:行政审判应引入调解机制。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实践要求,也不符合处理涉及WTO规则的纠纷的要求。协商、调解、斡旋是WTO确立的处理纠纷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不适用调解,不利于我国法院履行司法审查职责。 采访中,也有不少法学界人士对修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补充。他们指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判决、变更判决、撤销判决、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等四种判决形式。根据WTO的要求和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还需要增加确认判决、驳回诉讼判决等新的判决形式。 更有代表要求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应有行使禁令的权力。禁令是法院司法审查过程中必要的司法形式。TRIPS要求各成员国法院在必要的时候行使禁令权力,以保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但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行使禁令的权力。因此,有必要赋予法院这一新的司法权力。 入世经年,行政诉讼法也应与时俱进,及时修订,以适应新形势,解决新的司法难题,时间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