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考验地方立法透明度
发布时间:2003-01-17 浏览数:922
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地方立法机关同其他各行各业一样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就是地方立法,始终要面对一道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即所有地方性法规都必须符合WTO协议和我国政府的对外承诺,不得与有关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相抵触。透明度原则是地方立法适应入世需要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要求,WTO成员国的法律、法规、可供援用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决定,都应当迅速公布于众,使成员国贸易商得以熟知。由此观之,在地方立法活动中贯彻透明度原则,就是要实行公开立法。当前只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运行中措施得力,才能不断实现公开立法的价值目标。 推进地方立法公开化要首先转变立法观念 遵循透明度原则开展地方立法,首先要从立法观念上与WTO接轨,深入学习WTO知识,全面提高地方立法人员应对入世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树立起公开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观念。在入世的新形势下,实行公开立法,是加快地方立法民主化进程的重要保证;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地方立法机关而言,实行公开立法,是避免暗箱操作、克服部门利益保护倾向、预防立法腐败的有效手段。只有坚持公开立法,才能敞开民主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的渠道,才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使立法取信于民,使出台的法规得到更有效的贯彻实施。只有坚持公开立法,才能更加符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满足各方面的立法急需,真正树立起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 推进地方立法公开化要完善立法运行机制 尽管国家立法法和各地的立法条例对于公开立法大都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由于在具体操作中缺乏完善的工作运行机制,以致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影响了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此,必须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立法运行机制,在深入实施国家立法法和地方立法条例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地方立法机关内部各专门审议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地方立法机关内部机构与对应的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一套规范有序的立法运行机制,使所有立法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为实现地方立法公开化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推进地方立法公开化要开展立法编译工作 据了解,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立法机关都没有设立立法编译机构,很难适应WTO背景下与国际竞争对地方立法的客观需要。众所周知,入世必将导致国外企业大量涌入,贸易活动日益增多,国外投资贸易主体对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也将迅速增加;与此同时,地方立法不仅需要参考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还要根据WTO规则,将地方性法规译成相应的外语文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开展法规编译工作成为事关公开立法的一项紧迫任务,而现有的立法工作人员受专业所限,难以完成繁重的立法编译工作。因此,地方立法机关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考选录高层次、复合型的外语人才,成立立法编译机构,专门从事此项工作,以满足成员国贸易商对地方性法规的客观需要,也满足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推进地方立法公开化要及时公开有关情况 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机关换届的有利契机,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众介绍地方立法机关及地方立法工作情况,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立法机关,以及地方立法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而理解、支持和监督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 推进地方立法公开化要加强立法宣传活动 地方立法机关在履行立法职能的同时,还要肩负起一定的普法职责。加强地方立法宣传工作,不仅要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还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在互联网上建立地方立法网站,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多媒体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检索和查询有关地方立法的资料和信息。每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相应的立法解释和法规汇编工作都要配套进行。必要时,地方立法机关要有针对性地举办地方性法规培训班或专门讲座,确保社会公众及时、快捷地获取地方立法信息,积极为全体社会成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推进地方立法公开化要切实保证公众参与 坚持以制度创新为先导,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尽快建立和完善听证会、论证会和群众旁听法规审议等制度,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特别是要在征集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及法规的起草、修改、论证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立法建议和意见,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确保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与先进文化的发展。 (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