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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律师的声音

发布时间:2005-07-29 浏览数:1,099

     ----评北京高院《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

  吕良彪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编者:7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中国律师网就此采访了几位北京律师,制作了一期专题《北京推出保障律师执业新举措》。今天吕良彪律师又发来信件,针对《意见》提出了自己的深入看法:倾听律师的声音----虽然那声音也许有些刺耳。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以下称《意见》),其内容可归纳为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依法保障律师八项执业权利(包括律师会见被告人、阅卷、按期出庭、请求改期审理、法庭辩论或辩护、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案件执行调查令、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等方面的执业权利),提出审判工作注意倾听律师声音的两项明确要求(包括何种情形下二审刑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律师意见在法律文书中应得以针对性地归纳说明),提供两大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进入法庭的免检和更换律师服的场所及条件)以及一项服务当事人聘请律师的信息服务(公布所有注册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及地址)。某种意义上,这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补充和深化,对于建立良性与理性的法官与律师关系,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出台对于保障律师执业促进公正司法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佘祥林、杜培武们事件的惨痛教训一再告诫我们:要注意倾听律师的声音----虽然那声音也许有些刺耳;佘祥林、杜培武们事件的惨痛教训同时一再昭示出一个悲哀的事实:律师的声音是那么的微不足道,律师的执业权利是那么的脆弱。这种微不足道与脆弱,其实是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公民权利的微不足道与脆弱,是公民权利无法得到应有保障的悲哀----这无疑是现代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最不和谐。

  律师的地位取决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进程,律师的权利是一个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程度最灵敏的晴雨表。何红德、朱久虎们的际遇,则将律师执业权利所受到公权力的蔑视与践踏活生生、甚至血淋淋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律师执业权利的点滴进步,都需要我们的不懈努力与抗争,都值得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

  因此,无论从什么层面而言,北京高院出台如此全面而具体的规定,都值得我们肯定甚至欢呼。这是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成果,是追求司法公正的产物,也是走向司法文明的标志,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意见》出台后的落实情况令人关注与期待

  这一规定出台的目的,乃是在于通过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建立一种良性的法官与律师关系,追求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而制度是深深根植于文化与观念的土壤之中的,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取决于制度执行者的信仰与信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首先需要建立起一种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与认同的司法伦理。这一法律共同体的司法伦理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这也是建构保障律师执业促进司法公正的过程。这也说明,真正贯彻落实北京高院的规定的需要一个过程的。

  建立良性法官与律师关系,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从北京高院的具体规定来看,诸如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以及将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地址上墙之类的具体举措最为明确也最容易做到(当然能否坚持是另一个问题,坚持不懈以至成为一种习惯也就深入人心了)。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实现公正司法的两条明确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细化的具体的、刚性的操作性规定,对于未能依照规定保障律师权利的行为,也没有律师申请救济的途径以及对于违反规定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等等。这就使得这一规定虽然看上去很美,但其贯彻落实却有成为镜花水月之虞。

  如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需要不断完善值得不懈探索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正确处理审判权力及其他国家公共权力与律师执业权利的关系,“应该进行制度与伦理的整体考量,应该在法治的视野中整体性地审视国家权力----特别是审判权与公民权利----尤其是作为其代理人的律师的权利均衡”。

  前段关于法院判决书频频出错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判决书是法官无声的语言,是当事人最现实的法律”。判决书既是对涉及国家权力以及当事人诉讼资源投入的整个诉讼过程的最终认定,更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判决书的失误对于司法资源的投入以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将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判决书出现诸如错别字之类的低级失误,体现了司法人员责任感与业务素质的低下。而判决书中诸如误解甚至有些曲解、遗漏当事人诉讼理由与证据之类的“高级技巧”则是某些人员滥用司法权力的高明手法。

  律师执业不享有任何强制性的权力,律师的执业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一种表达权。因此,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核心也就在于律师的声音能够为裁判者所倾听: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有时会只听得到或只听得进他所喜欢甚至是所“希望”的声音;如果用没有准确全面甚至根本没有引用律师观点的审理报告向审委会报告,则律师的意见根本不为真正裁判者所知悉。此外,如何认定法官的审理报告乃至最终裁判文书中已经“准确全面”概括了而不是误解甚至“强奸”了律师意见?律师对于法官的不当概括如何进行救济?对于法官未能依照规定倾听和尊重律师意见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这许许多多的问题,是我们在保障律师执业、建立良性的法官律师关系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问题上所无法回避、所必须正视的。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乃是走向民主法治、走向人权保障、走向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也是约束权力、保护权利最为重要与现实的制度需要。北京高院《意见》的出台让我们深切感受到民主法治步伐的“毕竟是在前行”,也让我们体会到了这一漫漫征程的任重而道远。

  吕良彪,男,江西永修人,1969年6月生,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美国纽约大学访问学者,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委员,风险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投资并购部主任。 
 
    ——中国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