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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0 浏览数:7,853

 

穗律协通〔2014〕22号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会年度奖励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不断提高评选程序的科学严谨性,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办法》,主要针对奖项设置、评选机构及程序等环节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该文件正式公布,即日起生效实施。
      联系人:邢一艳
      电  话:83554373
    
 附件:《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办法》
                                                                                   
                           
   2014年3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办法
    (2010年6月25日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27日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评选目的)为提高本市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广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设立年度奖励制度,对推动本市律师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
    本办法所述“会员”是指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除特别指明评选主体的限制外,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依据)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状况和需要,特别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年度奖励评选工作。
    第三条 (评选机构)本会负责年度奖励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评选原则) 年度奖励的评选工作必须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以使评选结果充分体现和代表广州律师的素质和水平,对本市律师事业的发展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

 

    第二章   奖项

    第五条 (设立奖项) 本会分别设立管理优秀奖、理论成果奖、业务成果奖、维护社会稳定奖、法援优秀奖、公益爱心奖、行业服务贡献奖、优秀工作委员会主任奖、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奖、优秀工作委员会委员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勤学奖等年度奖项。
    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决定下一年度停止评选上述奖项、设立其它奖项、修改奖项名称、修改或重新制订《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参考指引》,并应在实施年度到来之前予以公告。
    五个或以上团体会员、五名或以上本会理事可以提出设立其它奖项的建议,该项建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予以表决,决定是否予以设立。
    第六条 (奖项具体内容)年度奖励分别授予在下列各领域取得突出成绩的会员:
    1、管理优秀奖,授予律师事务所管理架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具有良好的服务质量评价并在管理经验方面具有创新和突出亮点的团体会员;
    2、理论成果奖,授予在法学理论、律师实务及律师事务所管理等与本行业相关领域的学术理论和实务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
    3、业务成果奖,授予在律师业务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业务且取得良好效果,或开拓新型律师业务取得显著成绩,或提出立法的建议得到立法机关的采纳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的会员;
    4、维护社会稳定奖,授予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5、法援优秀奖,授予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会员;
    6、公益爱心奖,授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7、行业服务贡献奖,授予积极参与行业建设、行业管理或对行业公共事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员;
    8、优秀工作委员会主任奖,授予积极领导工作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委员会主任。
    9、优秀专业委员会主任奖,授予积极领导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委员会主任。
    10、优秀工作委员会委员奖,授予积极组织、参与工作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并表现优秀的委员。
    11、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授予积极组织、参与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事务,并表现优秀的委员。
    12、勤学奖,授予积极参加在职学习和培训并取得显著学习成果的个人会员。
    第七条 (奖励评选标准)各奖项评选的标准和要求以本办法附件所列为参考。

 

    第三章  参评申报

    第八条 (奖励名额)年度奖励的名额,根据会员申报的情况而定,除附件中对名额有限制规定的奖项外,原则上不限制。常务理事会也可以设定名额。
    会员申报时,单一奖项中涉及多名个人会员的,以不超过五名(含五名)为限。特别重大的团体性业务,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决定授予奖励的人数。
    第九条 (评选公告)年度奖励评选公告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评选时间)年度奖励评选于下一年度的三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  (申报期限)参加年度奖励评选的会员必须于下一年度一月底前向本会提交申报参评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参评会员资格) 参加年度奖励评选的会员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在最近连续三个年度内未因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行业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申报年度奖励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参评申请报告;(二)能够说明申报所述事实的材料。
    申报材料应列成文件清单及分别说明,并采用A4规格的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申报会员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证明材料,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全。对申报材料中涉及敏感或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事项,申报会员可以将该部分予以涂黑等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材料核对)申报材料时,申报会员应提交原件,由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核对后退还。若因故暂时无法提交原件或核对原件有困难的,申请会员应书面说明,由常务理事会另行安排核对,并酌情处理。

 

    第四章 评选机构与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本会设立评审委员会15人至21人,负责评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理事、律师、党委委员和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领导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自荐或推荐的方式报名,人选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详细的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由监事会全程监督。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设立若干评审小组,负责参评申报材料的初评工作。
    第十六条(形式审查)本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提交的参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负责核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会员予以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被告知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的会员,在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秘书处必须于参评申报截止日后七天内将材料移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初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秘书处移交的参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情况提出奖励候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的奖励候选名单必须作出评选的理由说明,提交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评选)常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奖励候选名单和评选说明,决定奖励名单。
    常务理事会决定奖励名单时,必须听取评审委员会对奖励候选名单的说明,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若某奖项的申报会员均不符合奖励条件,该奖项在该年度可不予评选。
    第十九条 (投票)常务理事会决定奖励名单时应采用举手投票方式进行,以简单多数为表决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同时,会长拥有多一票的表决权。
    评选时只接受现场投票,即不得委托投票。
    第二十条(回避)投票时,与被评选会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常务理事对相应的事项表决予以回避,该常务理事的票数不计入投票总票数。
    若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同,且会长需要回避的,由副会长(按选举得票高低)依次获得多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异议期)常务理事会作出评选的决定后,将奖励名单交由本会秘书处,通过本会网站予以异议期公告,异议期为十天,从上网刊登之日起算。
    异议期间,会员可以向本会就某项评选提出异议。异议期间没有异议的,视为评选结果生效。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会员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期内向本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说明异议的理由。如未能在异议期内提交异议申请,则视为放弃异议申请。若异议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届满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本会秘书处收到异议申请后三天内,应将异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处理。常务理事会对异议的理由进行调查后予以表决,异议成立的,撤销原奖励名单中的异议对象,异议不成立的,奖励名单获得通过。
    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本会秘书处均应予以公告异议处理结果。本会不接受对异议处理结果的再异议。

 

    第五章  奖励基金及表彰

    第二十三条 (基金来源)本会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由本会在每年度的经费预算中拨付,专项用于奖励根据本办法评选的获奖会员。
    第二十四条 (奖励额度)年度奖励各奖项的名额和奖金等级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每年的评奖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总奖励金额以不超过奖励基金的额度为限。
    第二十五条(表彰)年度奖励名单通过后,本会应作出书面表彰文件,并将该文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本会应在召开律师代表大会或年度律师工作会议时对表彰予以公布。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声明)申报评选的会员保证其所提交的申报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有效的,且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人权利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追缴)常务理事会作出年度奖励决定后,若发现获奖会员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况的,有权撤销该奖励决定,追缴已发放的奖励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处罚)会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情况的,本会不接受其下一年度的评选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评选参考指引)授权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广州市律师协会年度奖励评选参考指引》,作为本办法各奖项的评选参考。
    第三十条 (解释)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生效)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