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助引发争议
发布时间:2003-04-17 浏览数:953
(记者 周敏)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内容上存在相互抵触、矛盾的现象,给相关机构和个人的遵行都带来了困难,“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正是一些法律法规相互抵触现象的一个体现,由此,有专家呼吁,法规理顺是时候了——— 一份政协提案 三位委员各自企业都碰到了难题 3月23日,在广州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一份建议修改法规的提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份名为《关于修改〈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建议》的提案,是由白天鹅宾馆董事总经理杨小鹏和其他两位来自酒店业的政协委员联名提交的。提案出台的背景是,三位政协委员各自的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都碰到了难题,而这种困境恰恰是国家、省、市各级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造成的。 提案中阐述了《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情形,三者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给予生活补助”的规定都不相同: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规定的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非常明确,并不包括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只要求企业在合同解除时(合同期未满)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没有规定在合同终止时(合同期满自然终止)要支付生活补助费。 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劳动法》相关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广东省政府1995年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人大颁布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都规定,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时,企业也要发放生活补助费。 《劳动法》是调整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法,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得与之相矛盾。可是在关于“合同终止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上,广东省和广州市的法规都与《劳动法》,以及劳动部的相关解释有所抵触。 更引人关注的是,不仅是省市地方法规和国家法律有矛盾,同为地方法规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市规》)也有不同,这使问题更加复杂。 《省规》和《市规》都要求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时,企业也要发放生活补助费。但是,在发放的条件和计算的方法上又有区别。 发放生活补助费的条件:《省规》规定由劳动者个人提出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生活补助费;《市规》则明确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劳动合同终止前的标准的情况下,不愿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计算方法:《省规》和《市规》都规定,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是《省规》的月平均工资是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市规》则是以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双方都有困惑 有的员工对企业的做法提出异议 由于劳动法规的相互矛盾,使企业在执行相关劳动法规时,无所适从,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难度。 在采访中,白天鹅宾馆的人事经理介绍说,白天鹅宾馆现有员工1900多人,酒店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员流动性也较大。每年都有大量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人事部门最头疼的时候就到了。首先,企业要支出一笔费用,数额巨大。再者,劳动法规的种类特别多,各个部门又有不同解释,而有的员工则会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法规,对企业的做法提出异议,甚至由此引发劳动争议。 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困境还有一个极端的例子。《市规》对中央、省属驻穗单位与外来员工订立和履行合同是不适用的,但是同一个单位的广州人却适用同一部规定。这就意味着,同一家企业的员工,要按照户籍来分别管理。这在执行中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可想而知。 政协委员杨小鹏还提出,建立配套完善的法律体系,首先要理顺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已经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要进行修改。 《省规》、《市规》出台执行至今已有五六年的时间,情况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制度已相继建立并完善,企业已经为员工缴交了各项保险金,如果再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发放生活补助,显然造成了企业双重负担。 诉讼由此而来 生活补助该不该发双方走上法庭 法律法规相互抵触,也容易引起劳动争议,乃至走上法庭。顺德的一家灯饰厂就正在打这样的一桩官司。 顺德某灯饰厂的33名工人在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约定不发生活补助费,并且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所签合同适用《劳动法》和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企业不再另行发给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员工们拒绝了,其中22人有书面辞职申请。员工们根据《省规》要求厂方发给生活补助费。 2002年8月,33名员工向原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厂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发给生活补偿费的理由成立,驳回了33名员工的生活补助费申诉请求。 2002年11月,员工们向原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顺德市人民法院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驳回了诉讼请求。 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员工们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在顺德的不少民营企业都遭遇同类的劳动纠纷,其中不乏世界知名的龙头企业。 法学专家意见 法规必须早理顺 如何看待法规互相抵触的现象?具体到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发放生活补助”,各方规定又该如何理解?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律师。 陈律师说,我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有几级立法,有全国性的法律、司法解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个部门的行政规章、各地地方法规。法律法规之间出现“打架”的情形并不奇怪。据介绍,入世后我国已经对70多项相关法规进行了清理,但是,还有不少法规存在冲突,必须早早理顺。 陈律师也介绍了《省规》和《市规》出台的背景。以前我国的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工人也都是终身制。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进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转制,也就有了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概念。 鉴于我国长期以来低福利、高积累的政策,工资水平低的状况,对那部分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作出了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的规定。这部分职工原本是没有劳动合同期限的,企业不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说,是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劳动法》作为国家法律,则不能只考虑国有企业。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和国际法的法理,合同期满之后,双方不承担责任。所以《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 现在,就企业形态来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就工人的情况来说,目前全员合同制已经全面推行。“合同期满也要支付生活补助的规定”实际上没有把历史遗留问题区分开来,而是带入了新的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因此《省规》和《市规》显得滞后了。 据了解,广州市的劳动保障部门已经拟对《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进行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市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同时为了照顾原国有企业的老固定工,作出了特别规定,保证他们拿到经济补偿。目前,方案已经提交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