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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3-07-23 浏览数:907

  淮河流域防汛抗洪正处在关键时期,广大干部群众都投入到抗洪第一线。现在,正值学校放暑假,因为缺少管理,学生伤害事故明显增多。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正确引导必不可少,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和健康更是义不容辞。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历来意见不一,争议较大。但对于学校来说,在暑假期间学生因不在学校,伤害的责任应该免除。还有哪些情形学校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教育部去年3月通过、9月1日正式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学生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