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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02-11-07 浏览数:1,172

  2002年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汽车金融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提供贷款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资的汽车金融机构。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和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与发起设立汽车金融机构:(一)非金融机构,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连续3年盈利。(二)金融机构,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资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连续3年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