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02-12-25 浏览数:1,119
12月23日电 为世人关注的被誉为“国家基本法律”的民法草案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初次提交的民法草案共有九编1200多条。 民法草案初稿分为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今天的全体会议上对民法草案作了说明。他说,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世界上没有一部民法典可以囊括一切民事规范。目前未编入民法草案初稿的民事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关于民事规范的规定,继续有效,已编入民法草案初稿的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依法进一步完善之前仍然有效。 顾昂然特别对物权法作了说明。民法草案所称的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对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草案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家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入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于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草案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了规定;对私人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私营企业享有所有权的问题,草案也分别作了规定。草案并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和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问题。为此,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就该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就走廊、电梯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取水权等用益物权分别作了规定。 加强对物权的保护是制定物权法的重要内容。草案从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方面较为全面地对物权保护做出了规定。 除物权法草案外,顾昂然还就民法编纂中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作了说明。民法草案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对保护生命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荣誉、肖像等人格权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保护信用权、隐私权和修改补充了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草案规定,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合理确定赔偿标准。草案同时对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等侵害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