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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事实、无所畏惧——邓伟平、刘殿葵律师勇闯“麦科特欺诈发行股票案”之艰难刑辩路

发布时间:2006-02-13 浏览数:15,045

  案件简介:“麦科特欺诈发行股票案”曾一度在某部网站上被评为'2001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财经》杂志曾以标题为“麦科特噩梦——一条空前完整的证券市场造假流水线的完整曝光”进行了报道:“这是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没有先例可援的案件。 如果被控罪名成立,意味着参与麦科特公司上市案的所有中介机构,这些被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要求‘勤勉尽责’的资本市场支撑体系的化身,在麦科特一案中全线失守——对于投资者来说,这将是一个久久挥之不去的噩梦。”    
  2004年12月22日,历时4年之久,一度备受投资者关注、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麦科特欺诈发行股票案”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庭,作出判决,审判庭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判决作出后,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生效,此案终于尘埃落定。

邓伟平律师,男,42岁,法学硕士,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2004年度因“办理麦科特欺诈股票案”被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业务成就奖”



刘殿葵律师,男,39岁,法学博士,二级律师
现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5年荣获“广东省优秀律师”称号
2004年度因“办理麦科特欺诈股票案”被广州市律师协会授予“业务成就奖”


  2000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成立专案组对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科特')利润虚假问题立案调查,将上市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证券公司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评估师、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全部拘留审查。广东省公安机关初查后于2001年7月15日立案侦查,在进行了近五个月的调查之后,此案移交给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31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钟伟贤、原总会计师等人及有关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欺诈上市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虚报资产、虚增利润9600多万元人民币。
  由于案件涉及面大,案情复杂。许多律师不敢接受委托。邓伟平和刘殿葵律师大致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分析案件的难度后一致认为,尽管目前中国律师刑事辩护之路走得相当艰辛,但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应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天职,如果律师都明哲保身,那还有谁来为当事人说话?尽管案件有相当难度,风险大,但是仔细分析案情后,发现起诉书中列明的证据并不充分且存在许多疑点,案情仍有转机!2002年1月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委托,并指派该所邓伟平和刘殿葵律师(现转入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被告的辩护人。
    尽管之前的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对辩护工作的开展十分不利,但是邓律师和刘律师始终坚持用证据说话的立场,不以报道事实代替案件事实。在阅读完一百多卷案卷,拨开层层迷雾后,辩护焦点终于浮出水面。麦科特公司究竟是规范财务管理的正常包装上市,还是无中生有的纯粹欺诈,关系到本案的罪与非罪。辩护的突破口就在于进口设备的所有权状况及其真实价值。找到案件焦点后,邓律师和刘律师从财务数据入手,围绕着本案的辩护焦点展开了大量的调查收集证据工作,几十次往返于广州与惠州之间,详细查看了公司上市前后的所有文件材料,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顺藤摸瓜理清了案件的头绪,并找到了极有力证据。他们查到外商设备进口的海关资料,该资料经过海关的进出境货物统计核实,并已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原始的进出口报关记录显示:上市公司涉案的336台(套)设备中大约有三分之一是境外股东的直接投资,另外三分之二便是融资租赁进口。融资租赁进口的设备,虽然没有直接支付租金的原始单据,但在加工增值的分配上,可以充分显示外商已经获得充分的对价。该外商投资者以加工增值充抵融资租赁的租金,双方有协议约定,境外投资者获取上述加工增值后,融资租赁设备的产权归上市公司享有。
  同时,邓伟平和刘殿葵律师还在公司文件中找到有利证据:公司上市前夕,惠州的国有股东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给境外股东。其中的大部分款项是直接付给外商的。由此可以证明外商获得了补充对价,可以证明其补签的融资租赁协议、设备产权转让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邓律师和刘律师并且向深圳商检局资产评估所申请对涉案设备进行了价值鉴定:涉案的设备的2002年现状价值是6000多万元。如果反算上市基准日的1998年的成新率,并考虑关税减免因素,证实该设备的上市价值确实在一亿元以上。
  拨开云雾,重见艳阳天。在连续长达几个月的艰苦调查工作之后,面对眼前掌握的这些有力的证据,邓伟平和刘殿葵律师终于长长地舒了口气,多少个无眠之夜,在那一刻,都是值得的。那一晚,他们睡得很踏实、安心。
  第二天,邓伟平和刘殿葵律师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国徽映衬下的法庭显得格外神圣、庄严,两位律师此时也是格外的镇定、从容,那是他们对法律公平的信念的表现,那是他们多年理论修养和法律实践培养出来的自信和素养的体现。
  在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邓伟平和刘殿葵律师采用大量的证据证实原麦科特公司的外商及其中一个主要经办人高志卿在公安、检察机关所作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虚假的供述不足采信,融资租赁合同虽然是补签,但有原始的交易及款项交付的证据支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案的定案证据应当采信原始的海关数据及财务资料,不可轻信当事人的口供。本案涉及国有资产的保护问题,如确定进口设备归属外商,价值一亿多元的国有资产马上就会外流。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邓律师和刘律师围绕辩论焦点,始终用案件事实说话,据理力争,条理清晰地一一阐述了设备产权、价值等的认定问题,反驳了公诉人的起诉意见。
  针对海关监管的定性问题,公安、检察机关一直认为,进口设备在海关的监管期内属于海关所有,海关提前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弄虚作假,不能证明设备产权归属麦科特公司。但刘殿葵律师却有不同看法,海关监管是行政措施,是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并不代表海关享有当事人进口财产的所有权,设备的产权归属上市公司,海关提前解除监管只是扩大了当事人的设备处分权。
  对于设备价值的认定问题,邓伟平律师指出,依据商检部门的价值鉴定,证明设备的进口报关价不是设备的真实价值,经多家机构评估,设备的真实价值与上市的评估价值相一致,甚至高于上市评估价。同时,引用国内同行业采用相同设备的厂家的上市报价,从侧面证明本案的上市价格的合理与公允。
  邓律师还强调财务重新做帐属于规范上市的包装而已,只要反映的是公司财务的真实状况就不属于起诉书指控的虚增利润。
  经过多次辩论交锋,二审法官采纳了辩方提交的新证据,并综合全案证据,否定了高志卿等人的口供,最后完全采纳了辩方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邓律师和刘律师事后谈到此案时感慨颇深地说:“二审诉讼进行了两年,仅检察机关提交的案卷就有37本,摞在一起厚度有一米左右,我们提交的辩护意见及证据达26次共1800多页。最后法院能全部采纳我们的意见,确实相当不容易。”
  通过这次刑事辩护,律师们深切感受到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艰难处境——提前介入难、交换证据难、调查取证难等等,使律师承接刑事案件面临巨大压力。许多辩方证人担心会被牵连而不敢作证,一段时间里(一审结束之前)风声鹤唳,甚至传出流言,“谁敢出头谁就跑不掉!”
  面对来自社会舆论的种种压力,邓律师和刘律师并没有明哲保身、知难而退,而是立足于案件基本事实,基于对“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的信仰,凭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多年的律师实务锻炼出的思辨能力,更加坚定了为被告进行无罪辩护的信念。刘殿葵律师自己的一句话道出了该案获得出色辩护成果的关键:“立足基本事实、无所畏惧,对法官作耐心细致的解释。”
  在目前全国律师行业都不看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前景的大环境下,邓伟平、刘殿葵两位律师通过规范的法律服务工作,在具有如此重大影响的刑事辩护案件中的出色发挥再次为律师能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行了正名。有鉴于此,广州市律师协会特授予邓伟平、刘殿葵律师“2004年度业务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