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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春节假期和延期复工的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6日(大年初二)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将全国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形式上增加了三天假期,实际增加了两天的假期。

紧随其后,作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为“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为“NCP”)疫情的“原爆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21日(大年初八)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本省春节假期延长至213日。

笔者注意到,这两个通知均写明“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因为对于休假的创设权来自于国务院。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从这一宪法条文以及由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与201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可以看出,对于休假的规定仅能够来自于国务院。

关于上述通知所延长的这个假期的性质,笔者认为属于休息日。因为《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可以安排“补休”,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仅有休息日才可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而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补休,仅能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次延长的假期是临时性“特殊假期”,以往类似的情形有:1997年为纪念香港回归,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71日全国放假一天;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1号),为使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举行的纪念活动,201593日全国放假1天。

截至202024日,广东、北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江苏、上海、安徽、浙江、福建、湖南、江西、重庆、宁夏、陕西、广西、云南、贵州共二十三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924时;四川、青海、甘肃、新疆、西藏、海南共六省(自治区)区域内,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224时,天津市具体时间将提前通知,湖北省不得早于21324时。部分市县延迟复工时间晚于省、直辖市政府发布时间。

关于广东省政府通知的从23日至29日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有观点认为可以视为休息日,比如上海市人社部门对此的意见是“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我决定上述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地方政府能否创设休息日有争议。广东省政府的通知中没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表述,是否能参考国务院的通知处理存疑。其次,《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休息日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如果将这延长的期间定性为休息日,那么企业是不应当承担任何劳动者工资负担的。如果强行规定休息日不工作也要用人单位照常支付工资,就跟劳动法背离了。如果有些企业本来并不一定需要员工到办公场所上班,而完全可以在家办公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视为休息日进行两倍工资支付的话,用人单位就更受伤了。 

笔者以为,省政府制定这样一个延期复工的决定,无非是为了防控人员流动带来疫情防治的巨大压力,实际上相当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这样既不会侵害被迫停工的劳动者的权益,也不会过度伤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因此,延迟复工期间应定性为停工停产。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等问题,广东省人社厅已经做出明确解答:“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此外,关于湖北省延长春节假期的适用人员,按通知除了湖北省本省人员,还包含春节期间来湖北探亲访友休假的外地人员,此处的“外地人员”应理解为“目前人在湖北、工作在外地的人员”,依据是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131日召开的小组会议的决定,该次会议同意湖北省将春节假期适当延长,目前人在湖北、工作在外地的人员同样延长假期,暂不返回工作地,以利于疫情防控。



(作者:刘宇峰,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