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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职刑委成功举办“新监察体制下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实务”沙龙活动

发布时间:2019-05-31 浏览数:5,001

2019528日,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下称“职刑委”)联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多功能会议厅成功举办“新监察体制下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实务”主题沙龙活动。

职刑委主任杨文龙、副主任郑锋、张经中、秘书长庄丹丹以及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市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芳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律师,职刑委全体委员和其他律师近百人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

本次沙龙由杨文龙主任主讲。杨主任围绕新监察体制对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的影响,从“怎么看”和“怎么做”两方面入手,首先论述了新监察体制下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他指出,新监察体制下,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到辩护,整个过程,既是一个法律行为,也是一个政治行为,这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常态。在此前提下,也为将来律师介入留下空间,不可断言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无可为之,相反,监察委对所有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将大有可为。根据当前特点,律师作为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人需要依靠诚信、智慧和专业,具备政治思维、行政经验和沟通能力,取得当事人信任。在与当事人沟通上,一是要通过事先查阅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通报和媒体的有关报道,了解背景资讯,做检索报告;二是熟悉办案流程,向当事人呈现案件各个阶段的情形和律师的工作方案;三是向当事人展示所办职务犯罪案件汇编或所写专业文章、研究成果等。通过上述工作,展现律师专业能力。

同时,他就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应如何有所作为提出建议。他指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必须及时阅卷,及时会见,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消化事实和情节的不确定因素,获得最佳辩护效果。在审判阶段,应有选择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出庭、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调取证据等;同时做好庭前辅导,包括开庭发问的沟通,为顺利开庭做好准备,呈现最佳的庭审表现和效果;在庭审中,注重情节之辩,对尚未取得监察委到案情节等文件的,尽快向法官提出,由其协调检察官或直接向监察委要求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杨文龙主任结合新监察体制下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特点,通过生动案例,从理论到实践就如何开展职务犯罪辩护工作进行了详细阐述,内容精彩,干货满满,使在座律师对新监察体制的概念有了深刻认识。

在互动环节,职刑委副主任郑锋、张经中对杨文龙主任提出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建议表示深有同感,指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并就与检察官沟通的技巧提出建议。省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市律协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芳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沟通工作的必要性表示认可,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对实现有效辩护具有积极作用。

本次沙龙活动对提高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业务能力,实现有效辩护起到启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