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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

发布时间:2003-07-28 浏览数:690

在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机构的会上,一些人士提出,对《证券法》中有关中国证券市场融资制度的建立、发行和交易制度的建立、做市商制度的建立等几个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得到了不少与会人士的认同。   《证券法》修改哪些内容,一直是业内人士十分关注的话题,市场人士和专家对此也提出过种种建议。《证券法》修改顾问小组成员周道炯就曾经表示,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金融、证券、保险方面已出台了一大批法律法规,但与此同时,原有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及时作出必要的修订和补充,有的要制定实施细则,有的则要废止。(《上海证券报》)   看来,长期束缚市场发展的制度性因素随着《证券法》的修改浮出水面有望被尽快破除。《证券法》的修改可能使市场出现下述的创新。   打开股票质押融资渠道   由于市场的不成熟,股票抵押融资一直被看作是证券市场的雷池禁地。严格禁止抵押贷款也的确一度成为防范金融风险与泡沫的有效手段。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这层紧套在市场各参与主体身上的外衣已经显得太紧了。   2001年,股票典当质押业务现身上海,但随即便被上海市商委叫停。今年上半年,股票质押又在成都和西安暗潮涌动。“潘多拉”魔盒一次又一次地被市场不经意地打开一条小缝。   同时,由于今年上半年央行与管理层联手针对违规资金的整风运动,断掉了许多券商与机构的灰色资金链,拓展此类机构融资的阳光渠道就显得较为必要。从这一切看来,魔盒的打开已是水到渠成。   期指完善市场机制   在制定现存证券法之初,期货市场正在进行整顿,因此《证券法》只对现货、现金交易作出规定,对期权期指未加提及。   缺乏做空机制的中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提着做多的独腿蹒跚前行。历次市场的崩盘都是隐藏在做多热情的疯狂演绎之后。正如一位幕后操盘手而言,由于天生的性格缺陷,中国证券市场永远只关心做多,做多,再做多,由此而积累的隐含在多头激情之后的泡沫就是与生俱来的。   随着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及其它林林总总的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对于能够有效控制市场风险的做空机制的需求,也已显得不可或缺。期指的出台已是势在必行。   有专家总结出 N ASDAQ成功的因素包括三个: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买或卖盘,稳定价格)、严格监管和诚实的上市公司,而最重要的是采用了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的优点主要表现为:   (1)提高股票的流动性,增强市场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的吸引力;(2)有效稳定市场,促进市场平衡运行;(3)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   引入做市商稳定市场   对于中国股市,做市商制度的引入有利于医治一直缠绕着市场发展的投机盛行等顽疾。   随着中国金融业全面入世步伐的临近,有关体制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之中,《证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将毋庸置疑地成为市场发展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