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首页 > 同舟共济 共克时艰 > 通知公告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2 浏览数:5,610

各律师事务所: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近期是我市律师事务所返岗返工高峰,为切实防止人员交叉感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引导律师事务所有序复工,根据《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及广州市政府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最新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排查贯彻落实

请各律师事务所立即成立工作组(人数较少的律师事务所可设置排查专员),对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进行逐个排查,准确掌握从210日开始,本所是否有人员从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抵穗。对排查出来的人员,按要求立即实施集中隔离,同时报告市律协(秘书处)。各律师事务所对摸排情况要做好台账记录。各律师事务所工作组或排查专员联系方式等情况请通过电子邮件向市律协(秘书处)报备。

二、切实加强人文关怀

各律师事务所对目前仍在居家隔离或是滞留疫情严重地区的所属人员,要加强人文关怀,安排专人每天了解人员的动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生活上、工作上遇到的困难,对有苗头想从疫情严重地区返穗人员要及时劝阻,坚决制止。

三、严肃纪律及工作要求

()各律师事务所要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明确党组织书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第一责任,加强健康监测,完善相应设施设备,认真开展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遵守市防控指挥部3号通告关于居住小区(村)封闭的管理规定,及时将疫情防控相关通知指引传达落实到每位律师和律所工作人员。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协将加强对各律所主体责任的检查和督促,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律所进行追责问责。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坚持每日填报律所疫情防控信息,全面掌握本所的疫情情况及人员动向,发现本所人员近期有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接触史、与患者有接触史等情况,应要求其依法依规进行隔离并根据情况及时就诊,同时按要求加强有效防护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区司法局和市律协秘书处。

(三)全市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守法,遵守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做好防控工作,密切关注政府防控指引,不信谣、不传谣,全力以赴、攻克时艰。如违反有关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全市律师要利用自身良好的法律知识、专业能力及专业操守,耐心向周边群众解释相关要求,不信谣、不传谣,配合政府尽快处置疫情。

(五)全市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戴口罩、勤洗手、常清洁、多运动、少外出、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餐、不食用野生动物、不参加群体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主动配合政府及有关单位开展防控工作。

(六)非疫情重点地区抵穗人员,抵穗当天及时通过“穗康”微信小程序申报或向所在单位及居(村)委报告;对隐瞒重点疫区旅居史和健康状况造成疫情传播的人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现仍滞留重点疫区的人员,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不得返穗,并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情况,配合做好防控工作。外地来穗人员有重点疫区旅居史,提前返穗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取消三年内申请广州市积分制入户资格和申请积分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八)重点疫区前期已抵穗人员必须及时向居(村)委报告,接受严格居家或集中隔离健康管理,一律不得外出,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并以居(村)委解除通知书为准。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症状,必须立即向居(村)委报告,由居(村)委工作人员指引其做好防护措施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瞒报、迟报。

附件:《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联 系 人:梁淑娴、苏祺

联系电话:83550600

电子邮箱:2450581852@qq.com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2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