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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举办“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沙龙

发布时间:2017-05-16 浏览数:7,711

      2017年4月28日,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职刑委”)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室举办第四期业务沙龙。
      本次沙龙以“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为主题,特别邀请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黄作深副检察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刘旭宏科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胡鹏副庭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徐兵法官作为嘉宾出席,市律协王志军副会长、市律协刘响亮副秘书长也应邀参加活动。沙龙由职刑委主任杨文龙主持,副主任朱天芳、郑锋、张经中,职刑委委员及协会其他律师共60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杨文龙主任首先代表职刑委致辞,向全体参会人员、特别是对来自法检系统的法官、检察官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郑锋副主任围绕“把握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依法进行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辩护”的主题,从自首认定在实践中存在适用争议的问题入手,分享了法院关于自首认定的裁判案例,阐述了自首认定在刑事辩护中的适用现状和争议原因。并提出,律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认定辩护,可以从自动投案时间节点、准自首辩护问题及自首认定材料举证责任几个方面展开。
      张新强律师、徐欣律师、阳辉东律师分别结合自身办理职务犯罪刑事案件的经验,以不同角度切入,围绕“自首与辩护的选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以及“如何疏导职务犯罪当事人对自首的矛盾心理”的主题进行发言,分享自己的观点。
     杨文龙主任作阶段发言小结。他提出,职务犯罪具有与一般案件不同的特殊性,其有效辩护更侧重于犯罪情节,而自首认定是其中的重要辩点之一。他主张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针对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不同特点把辩护工作重点前移,更注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不要把精力都集中在审判阶段。另外,要关注法律以外的司法解释、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对于本地案件,更注重本地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政策,以进行有效辩护。
     在嘉宾发言阶段,黄作深副检察长首先指出了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加强交流、紧密关系的正确性和必要性,随后介绍了关于自首认定相关规定的出台背景,指出在办案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不同阶段认定自首的可能性不同,并对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事实过程中翻供的自首认定提出自己的见解。他建议辩护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详细充分地了解案卷,善于利用法律规定从立法本意出发进行辩护。发言结尾,黄作深副检察长还提出对职务犯罪辩护律师能够有自信、有担当的期望。
     刘旭宏科长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适用和公诉机关职责的角度,发表了对职务犯罪中自首认定的看法。并指出,辩护律师应该发挥辩护职责,针对案件事实积极收集或申请调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胡鹏副庭长围绕自首认定的价值取向和自首认定技术层面两个问题展开发言,解答了在职务犯罪审判实务中自首认定的法律理解和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他指出要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对自首认定的指导性意见,在实务审判中对自首认定材料的要求较为严格,同时提醒辩护律师要注意在辩护过程中对事实的否定和行为性质的辩解进行区分,以避免影响自首的认定。
      徐兵法官在此前嘉宾发言的基础上,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一,职务犯罪具有特殊性;第二,自首认定尺度与特定背景相关;第三,自首认定的时间的上溯节点;第四,电话通知形式的自首认定;第五,自首认定举证责任分配;第六,对事实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情节;第七,翻供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此外,徐兵法官对辩护律师提出了节约司法资源,采取有效辩护的希望。
随后,现场嘉宾与参会人员之间围绕本次沙龙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
      市律协王志军副会长作总结讲话。他首先感谢法检系统嘉宾的到来,以及对观点的分享,并对本次沙龙的选题和形式表示肯定。他指出,沙龙活动应该集中一个问题并深入展开,做到对广大律师能够有所启发,令广大律师有所收获。因此,沙龙活动应当做到有记录,以便日后选择其中精要的部分汇编成书籍,供广大律师参考借鉴,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同时,他希望刑事辩护律师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有效辩护,控辩关系做到“交锋不交恶、对抗不对立”的方向发展。此外,结合本次沙龙主题,王志军副会长提出,辩护律师要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前提下,准确适用法律,把握辩护时机,适时选择辩护策略和手段,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提供的办案条件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本次沙龙主题突出,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加深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互动,启发辩护新思维,收到良好效果。

                   

                                                        沙龙现场

                    

                                                             全体合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