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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的个人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5 浏览数:6,040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这段非常时期,全国各地紧急动员,各地政府陆续颁布一系列有效防控的措施。然而,在这关键时期,一些不当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制造假口罩、哄抬防护物资、传播谣言、隐瞒病病情导致病毒扩散等等,该行为实在令人发指,全国各地公安、检察院也发布多起与疫情相关的案件通告。对此,在疫情期间,我们更应注意个人的行为规范。若个人行为不当,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触碰了法律的红线,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人影响一座城,敲醒警钟。

根据央视新闻报道,2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知一起感染新冠肺炎病例,男子武汉返乡却谎称菲律宾回来。期间该男子参加宴请,共计3000余人参加。除该男子外,有7人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总体评价就是这一个极端不负责任、抱着侥幸心理的患者,其不当行为给整个晋江乃至福建的防疫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202024日,晋江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名男子立案侦查,并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5日中午一点左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公众号消息称,日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晋江市英林镇新冠患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从上述晋江毒王事件,给广大老百姓敲醒警钟,在这关键时刻,应更注重个人的行为规范,切勿抱着侥幸心理,如触碰法律红线,必然逃不掉法律的责罚。

二、个人在疫情期间的行为规范。

2020123日广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后,124日,广东省推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16条措施,其中第16条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急需用品的生产调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可见,政府在这关键时期,增强了对不当行为的打击力度,个人更应注意响应国家政策,注意个人行为规范,应做到:

1、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事实求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和部署,遵守国家、省市区疫情防控的文件规定,了解和掌握疫情防控知识,从官方渠道了解最新信息,不信谣、不传谣。。

2、报告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如果个人发现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应当报告相关机构。

3、配合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国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疫情之下的刑事责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寻衅滋事罪。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妨碍公务罪。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应当无条件的配合政府部门或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治疗措施,若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除了上述三个常见罪名以外,还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行医罪等等。现正值共抗疫情的关键时刻,请勿以身试法。

如今,抗疫工作依然处于非常艰难的阶段,而个人仍需做好防控。做好抗疫工作,我们人人有责!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一定会度过此次难关!



(作者:王志,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