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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

2022-04-18

项  目

内  容

业务名称

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人员变更指导律师

办事依据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

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处

办理条件

1、指导律师死亡的;

2、指导律师转出本所的;

3、指导律师因病住院三个月以上,无法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

4、指导律师受到司法行政处罚的;

5、指导律师受到各级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6、指导律师为党员律师受到党纪处分的;

7、受到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的;

8、指导律师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9、指导律师怠于行使以下职责:

(1)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2)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3)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4)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5)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10、执业机构发现指导律师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指使实习人员违反以下规定尚未造成影响的:

(1)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2)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4)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5)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6)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7)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8、其他原因致使指导律师无法行使职责的。

9、拟任指导律师同时指导实习人员超过规定人数。

材料目录

1、《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变更指导律师申请表》原件一份;

2、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3、实习证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办理程序

1、实习人员须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知情后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

2、持本会核发的专管员证件或介绍信带本材料目录所提及的材料在指定受理时间提交,如材料为复印件的,提交申请时应将原件一并提交核对。

办理期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十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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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培训部(申执组)

联系电话:020-83556042

电子邮箱:3592448146@qq.com

受理时间

逢工作日的周一、周三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805室

备注

审核通过后,本会将通知重新打印实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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