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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丢车该赔吗?深圳城建管理立法走群众路线

发布时间:2003-07-17 浏览数:824

  停车场丢车赔不赔?这个机动车停放管理目前遇到了立法难题。   7月15日,深圳市人大就市民普遍关注的城市建设管理问题走起群众路线———开门立法。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12名陈述人及30多名旁听市民,就《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中遇到的难题,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   物业管理人士认为,停车场经营者提供的是“车辆停放服务”,而不是“停放管理”,不应负保管责任。   深圳鹏基物业公司副总经理肖武春认为,关键要明确,停车场提供的是单纯的场地出租服务还是车辆管理服务。如果是场地出租服务,就无须承担责任;如是车辆保管服务,则应负赔偿责任。因为,如果收区区5元,动则支付几十万元的赔偿,对停车场是明显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他说,如果提供的是车辆保管服务,停车场可根据停放车辆的新旧及价格收取费用,一般比单纯的场地出租费用要高。收取保管费后,停车场管理方可以加大设备投入,如建设监控设备、在进出口加上电视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停车场,还可以划分区域提供不同的服务,由停车人选择需要保管还是场地出租服务。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而许多市民与有关人士认为:停车场管理单位行使收费的权利,就应当承担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   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邹家健认为:车辆丢失,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据了解,深圳住宅区丢车的数量之多十分罕见。其实,只要加强管理,丢车问题应该能够得到很好的控制。物业公司不能只想赚钱,不想承担任何风险。   他建议,立法过程中,应该采用经济合同的方式,约定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停车场管理中的责权利。像公开选择物业公司一样,由业主选择停车场的管理方。如物业公司不具备管理能力、资质、责任心,就请他走人。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师、法学博士唐娟的观点是:丢了车,小区停车场管理者应该承担责任。住宅小区停车场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其土地所有权归属全体业主。住宅区业主停车与业主管理公司是一种财务的保管关系,不是租赁关系。   她说,《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全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规,保管停车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住宅局有关人士说,原来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扬管理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停放在停车场的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争议最大,其中“管理不善”过于笼统,哪些情况属于“管理不善”,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因此,有必要把细节界定清楚,才易于分清责任。   他的建议是:停车场经营单位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深圳华侨城物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曾勇说: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国际惯例。他4年前参加了政府组织的停车场考察组,走访了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建设部门、车辆主管部门和保险部门,回国后,又调阅了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大量资料。他发现,这些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深圳作为日趋国际化的城市,应充分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做法。   深圳赛格集团李红光也提出相似的观点,他说:“盗窃车辆是刑事犯罪。对付刑事犯罪是国家的责任,车主和停车场、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在美国和德国,保险公司都是第一赔偿人。”   他建议,条例草案增加鼓励停车场购买停车场责任险条款,而且规定物价部门允许这类停车场收费上调。对自己定价的停车场,也鼓励他们购买停车险,收较高的停车费. 新闻来源: 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