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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03-05-06 浏览数:1,751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曹建明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并强调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党和国家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责和神圣使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十六大报告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同扩大民主、健全法制、维护社会稳定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就赋予了司法体制改革一个广阔的背景和坚实的基础,同时明确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法治文明。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一个国家只有实现了法治文明,实现了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稳定,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我们党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司法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力地促进和保证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我们既要看到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一样,要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又要看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经历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因而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巩固和发展紧密相联,是同我国的历史、民族特点和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鲜明的特征和明确的要求。 第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前提,也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离开四项基本原则,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都无从谈起。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其基本要求是:要有利于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规律性的重要认识,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司法体制改革,同样必须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体表现为坚持党的领导、完善人大监督和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制同资本主义法制的根本区别,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的关系,改善党的执政方式,善于通过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办法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绝不能搞西方那种议会制度;要依法完善、规范、监督、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树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并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国家权威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接受监督,增强司法活动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主题。 第三,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这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证。具体说,一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一步解决司法队伍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的严重问题。二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适用法律面前,各种市场主体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人民法院在各类诉讼中,对各种市场主体都予以公正平等对待,依法予以保护。三要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审判权是我国司法权的核心,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是审判工作的灵魂。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以及立案、审监、执行等各个领域和环节,都要增强拒腐蚀、抗干扰的能力,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内涵,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独立公正裁判,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四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第四,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同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这就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总结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司法改革经验时,要正确分析和区分哪些是我们应当继承和弘扬的优良司法传统,哪些是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必须改革的体制弊端。二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包括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应当如何借鉴。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是十六大提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新论断,是我们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解放思想,提出各种文明和社会制度应该求同存异,取长补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大胆借鉴国外的立法成果和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目的是建设比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更加优越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三是绝不照搬西方司法体制的模式。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要充分考虑我们的历史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要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及其要求相适应。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重在制度建设。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司法改革的任务以来,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按照审判工作规律,努力推进司法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通过审判方式改革,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强化庭审职能,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诉讼民主;通过证据制度改革,完善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提高裁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通过裁判文书改革,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通过诉讼程序改革,注重程序公正,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通过审判机制和管理机制改革,实行立案、审判、执行和审监分立管理,加强法院内部的分工、制约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刑事、行政和民事三大审判体系;通过对审判组织的改革,强化合议庭的功能,落实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首次明确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价值定位,即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根本要求。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公正司法的要求,完善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有效监督、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改革审判工作机制和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改革执行体制和执行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坚决惩治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职业化法官队伍等。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深入研究法院体制和审判组织改革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论述司法体制改革时,首先提到的改革任务就是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问题。因此,要把法院体制改革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深入研究一系列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可能性,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法院机构的问题,理顺铁路、林业、农垦等法院的管理体制问题,完善法官任免制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职权划分,等等。改革、完善人民法院体制的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从制度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必须加强诉讼程序改革问题的调查研究,既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又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研究如何规范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作用等问题。要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研究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如何推行普通刑事、民事案件简化审理,规范审前程序,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实现繁简得当。 改革执行管理体制和执行权运行机制。由于内部的和外部的种种原因,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任重道远。要进一步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加大统一执行力度。进一步研究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判权的分立问题、如何有效监督执行权的行使问题、刑事裁判和行政裁判的统一执行问题等。通过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实现裁判效力,维护裁判权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改革审判工作和管理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活动,逐步完善、统一审判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健全和完善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制度,促进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继续完善和规范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立案、判决、执行整个过程的科学管理。改革案件分配制度,研究案件分配方法,减少人为控制案件承办人的做法。在案件情况日趋复杂,审判任务难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要全面增加法院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更有效地提高信息化管理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水平。 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必须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改革、完善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当前亟须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如何科学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名额;如何建立公正、公开的法官遴选制度,保证精通法律、品行端正、广受尊重的职业法律工作者被任命为法官;如何建设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真正发挥其考核、评价、激励、督促和作为晋级、奖惩依据的作用;如何加大对各级法官的管理力度;如何建立适应法官职业特点和独立审判需要的法官保障制度和惩戒制度等。 强化监督机制。在依法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监督制度的同时,要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使监督最大程度地发挥防止和惩戒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的作用,同时维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加强和完善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纪律监督,特别是要适应法官的职业特点,建立和完善有效、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从而达到既防止和惩治腐败,又不损害独立审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