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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延迟复工政策解读及实操指南 线上讲座(附超全解答)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数:1,518

2020年春节,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相继发文,对节后工作安排进行紧急部署。先是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后是广东省规定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924时前复工。

那么,22日前和22日后的假期分属什么性质?企业应该如何合理安排复工?延迟上班期间应该如何支付工资?可否安排休年假或补休?想必是企业和员工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为解前述疑问,广东省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联合大湾区HRD菁英汇组织了普法讲座,岭南法顾团队余海涛律师受邀于2020130日晚进行了广东省延迟复工政策解读及实操指南讲座。

讲座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约2200人在线学习了本次政策解读课程,并积极参与线上问答互动,余海涛律师均进行了实时解答。

以下为岭南法顾团队整理的相关解答,基本上囊括了目前企业关心全部问题,欢迎阅读和交流:

   1. 用人单位应当知晓哪些有关新型冠状病毒事件的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刑法》等法律法规。

此外也应掌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7/content_5472508.htm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

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879/post_2879157.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27/content_5472352.htm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

http://www.gd.gov.cn/gkmlpt/content/2/2879/post_2879851.html

2. 本次延长休假是强制的吗?企业不遵守是否构成违法?

本次延长休假属于新冠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办公厅〔20201号文属于全国范围内行政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执行。广东省政府〔20206号文在广东省范围内有效,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

如违反,则可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刑法》等,根据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不同,可能会分别承担如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延长的假期天数属于何种假期性质?

此次延长假期,可分成两个部分区别对待。

一是国办〔20201号文规定的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期间。131日、21日属于工作日,22日是周日,因此,国办文延长的假期是三天。131日、21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周末休息日,周末休息日特指周六、周日。从国办文件第三条表述看,这两天被赋予了补休的权利,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安排补休,因此可以认为此二日是因为病毒防控特别安排的休息日。这种特殊安排的休息日我们有先例可循的,如1997年香港回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71日放假一天,原劳动部对此也规定按休息日处理加班。而22日是星期日,本来就是休息日。

广东省政府〔20206号文规定2924点前不得安排复工,130日深夜,广东省人社厅官方微信表态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个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至此,我们可以认为23日至2月9日期间等待复工的日子,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时间,其中28日和2月9日本身是休息日,后面没有特别说明,我们还是把23日至27日称为停工期。

4.哪些类型企业可以从23日复工?

依据广东省府〔20206号文的规定,以下几类企业不在延迟复工之列:

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如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

涉及疫情防控: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

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快递等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特殊情况的。

需要注意这个延迟复工时间只针对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在此次延长复工之列。

5.特殊行业23日至27日上班的,是否属于加班?

广东省政府规定这类企业不在延迟复工之列,需要正常工作。因此这类企业职工须正常出勤,拒绝工作安排的,不但没有工资可以领取,还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作相应处分。

同样,这些企业这期间上班,是不能向单位据此主张加班费的。

特殊行业如果在2月8日,29日休息日安排了上班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或安排调休处理。

6.特殊企业以外的企业在23日至27日间,不上班的,发不发工资?以什么标准支付?

23日至27日间性质明确为停工期后,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据此,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另外广东省人社厅〔202013号文第五条也做了类似规定。

7.在延迟复工期间,非特殊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工作?工资如何支付?

一定情况下还是可以安排员工工作。但首先考虑到疫情风险,若非岗位必须,不建议安排员工工作。其次,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企业停工状态,停工不代表企业不可以安排劳动,如值班、留守、处理客户事务等。也就是说停工期非特殊行业企业企业对于一些特殊岗位还是可以安排工作的。但是无论工资支付条例或是人社厅最新的解释都没有指出停工期非特殊行业安排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

在排除疫情风险前提下,也就是不安排全员聚集复工情况下,可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或零星到岗提供劳动。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安排也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而非超时或者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因此支付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比照特殊行业,在23日至7日期间,上班仍然是领取正常工资来看,非特殊行业企业这期间安排员工上班,也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但这样一来,又会出现一个矛盾状况:员工在家不工作,工资照常发,如果被要求去上班,工资还是一样发。员工可能就会权衡如果公司要求上班,去不去上班呢?不上上班会不会被认为是拒绝劳动,严重违纪呢?

所以,我们如果如非必要,停工期就尽量不要安排员工上班了,如果一定要,还是做好跟员工的解释工作,取得员工的同意或能在家办公的岗位就采用在家办公的方式。

8.非特殊企业通知员工提前返岗,员工拒绝是否作违纪处理?

由于国家统一延长假期,131日,21日为增加的休息日,22日是周日也是休息日,如安排员工返岗应比照休息日加班处理。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应当获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从事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外。员工拒绝到岗的,不按旷工处理。

23日至7日的延迟复工期已经明确是停工期了,停工期安排工作,理论上员工不得拒绝。但考虑到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尽量和员工协商,取得员工同意。或者能采取在家办公的岗位,可以在家办公。

9.为何本次延长假期只有3天?有些地方通知延迟复工,应按哪个为标准?

本次延长假期,国务院明确将春节假期延长到22日,只有3天。延长假期不仅涉及疫情防控,而且涉及千万企业的生产经营安排,对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影响也极为深远,并且相应的成本大部分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故此国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作出了上述决策,已经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控制到最低程序。

地方的延迟复工通知,则是各地结合本地的疫情防控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施行的政策,与国务院的延长假期通知都是先后关系,不存在冲突,所以都应当执行。

10.210日后,是否需要禁止特殊员工未经许可返岗工作?

根据国家疫情防控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医学常识,用人单位宜在员工集中上班前通过邮件、短信、书面等方式明确通知禁止14天以内有湖北省旅行史,武汉籍人员接触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症状的员工返岗工作,相关人员应获得合格的体检报告,经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岗工作。

11.210日后,企业能不能要求员工在家办公或接受隔离措施?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隔离措施只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企业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亦不能强制员工在家办公,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12.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者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该怎么处理?

依据广东省人社厅〔202013号文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可以年休假、协商待岗、轮岗轮休等方式处理。

员工年休假期期间是带薪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员工申请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证据。如休假申请单、通知单、消假单等。

部分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待岗。

13.因疫情影响全面停工停产的该如何处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已经做出了规定,省人社厅〔202013号文第五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即: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关系。

14.员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做旷工处理?

不能按旷工处理。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记录,社区/居委会等的书面材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式。现实中,如企业已经依法复工,员工受到以上限制时,也一般都会向企业说明情况,企业应引导员工按企业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积极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也应当及时提醒企业履行请假手续,不建议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15.员工自主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倾向认为劳动者自主要求观察隔离且有合理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法定年休假等。尚有剩余的,可以与员工协商先调休后补班,协商不成的,可以做事假处理。

16.如果员工在治疗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如何处理?

人社部〔20205号文已经明确,在治疗治或隔离期限间劳动合同到了,企业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给员工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终止的问题。

17.如果员工拒绝接受检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刑法》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原体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员工因为拒绝检疫,造成刑事犯罪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18.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曾经患过传染病的员工返岗工作吗?

经确诊无风险的,企业无权拒绝员工返回工作岗位。经治疗后或隔离后经确诊无风险的,有人单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岗工作。

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通过各渠道明确禁止特殊员工未经许可返回工作岗位,如邮件、短信、微信等式方式明确通知禁止14天内有湖北接触史、以及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员工返岗工作,重申劳动纪律。相关人员经确认安全、获公司审批后方可返回工作岗位。

19.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比如医用口罩生产企业),会存在超时加班风险吗?

不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隔离期间的员工要不要发工资?

人社部〔20205号文已经明确,如员工涉及疑似病例被采取隔离措施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支付标准未予明确,但广东省人社厅〔202013号文第二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21.如何处理患病员工的“工伤”问题?

这里需要明确,工伤认定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如果涉及因协助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而患病的医护人员,根据人社部的有关规定是可以按“工伤”处理的。一般人员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如果是用人单位派员工到疫区从事工作而染疫病的员工,可以认定为工伤。

22.在广东省,2月3日至27日期间企业如何安排损失最小?

这期间现在已经明确为停工期,停工期员工不上班也是应当正常支付工资的。倾向于认为可以根据省人社厅〔202013号文的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可以统一安排202023日至27日期间休年假。这是因为省人社厅〔202013号虽然只指出员工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复工的,在协商同意情况下,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但对于停工期是否能安排年休假并无禁止性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所以,停工期安排年休假我认为有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中,这样一方面并不损害职工的休假权益和工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损失及后续职工休假排期成本,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另外,如果能够安排在家办公的,也可以在家办公,正常标准发放工资即可。



(作者:余海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