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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3-01-28 浏览数:7,858

(2003年5月30日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广州市女律师全面参与社会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强与推动广州市女律师与外界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女律师的业务素质和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广州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女律师专门工作机构,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协调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广州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州市女律师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广州市女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国内外女律师及其组织的交流,提高广州市女律师的业务素质和地位。


第四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执行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会议,对女律师在执业中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课题和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提高女律师在参加国家管理和在国家政治中的社会地位,推荐女律师进入各级人大、政协及政府各机关参政、议政;


(四)宣传女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过程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维护女律师在执业中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广州市女律师开展联谊活动,加强女律师之间的交流;


(六)开展与国内外女律师及其组织的交流,增进与国内外女律师及其组织的友谊。




第三章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广州市属各律师事务所或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提名、推荐,经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担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法律工作或律师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年龄在60岁以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年龄可以放宽;


(三)本科以上学历;


(四)熟悉律师业务、业务经验丰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广州地区有一定知名度或代表性。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对本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三)提名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取消。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完善本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不保留委员资格。


第十条  本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活动的;


(二)本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累计三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不完成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有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有其他影响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声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可聘请顾问若干。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产生。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任命。


第十四条  主任的职责:


(一)提名委员会副主任人选;


(二)召集本委员会主任会议,提交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本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委员布置工作;


(四)经授权代表市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对涉及妇女权益方面的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向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六)完成广州市律师协会及上级女律协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副主任根据委员分工情况,协助主任工作。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与律协理事的任期一致。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不称职的,有半数以上委员提出撤换要求,经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主任、副主任委员卸任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可以组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公众义务咨询、法律宣传讲座、内外交流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