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区律师收费新规定概览
发布时间:2003-09-18 浏览数:1,100
1、上海市 名称:《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 实施时间:2001年12月 特点:①规定律师收费方式:计件收费、计时收费。 ②规定了各类案件收费的上下限。 2、福建省 名称:《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时间:2002年4月1日 特点:①规定律师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或协议收费。 ②在计件收费规定中,规定了办理各类案件收费的上限。 ③规定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亦可实行胜诉收费或办成收费,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涉财产标的总额的20%。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本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包括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的3倍。 ④在计时收费规定中,规定了办理各类案件的计费参考时间并规定了不同档次律师计时收费的上下限。 3、湖北省 名称:《湖北省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 实施时间:2002年8月1日 特点:①规定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②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可按标准下浮30%。 ③规定了各类案件收费的上下限。 4、重庆市 名称:《重庆市律师收费办法和标准》 实施时间:2002年11月1日 特点:①规定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和协商收费四种方式。一项法律事务只采用一种计费方式。 ②规定了各类案件的收费上下限。 ③规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④规定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 5、江苏省 名称:《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调整》 实施时间:2002年11月1日 特点: ①规定律师收费方式:计件收费、涉及财产的按标的收费。 ②遵循价值规律调节、优质优价的市场规律原则,允许知名律师比非知名律师更高收费。新的收费标准明确规定,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③各省辖市物价局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按件和按标的计费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分别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个别地区对按件计费的收费标准确需突破20%幅度的,另行报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审批。 6、陕西省 名称:《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实施时间:2003年3月1日 特点:①规定收费方式:计件、按标的、计时。 ②规定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对涉及下岗职工的各类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减半收取。 ③规定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④规定服务费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7、广西区 名称:《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实施时间:2003年4月16日 特点:①规定标准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律师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最低收费为500元。 ②规定律师受托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是审判阶段被害人的代理人,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反诉人的代理人,其计件以一审的级别管辖为标准收费,并分别规定了收费上下限。二审收费:在一审收费70%幅度内收取。 ③规定了计时收费的上下限,计时收费包括定额时间和非定额时间。 ④规定减免收费:劳动保险、抚恤金等案件。 8、浙江省 名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时间:2003年6月15日 特点:①将收费标准分为: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分级收费,收费方式计件或计时。 ②规定了办理各类案件的基准收费标准,并规定了相应的上下浮动幅度。 ③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范围。 9、广东省 名称:《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两年) 实施时间:2003年8月15日 特点:①规定律师收费方式: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②规定违规收费追究律师责任。 ③列出了律师事务所价格违法行为。 ④规定了协商收费的适用范围: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他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并分别规定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件的范围。 ⑤规定风险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