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律兴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业委员会 > 文体教育与传媒娱乐法律专业委员会
文体教育与传媒娱乐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5年7月)
2025-09-12    浏览数:5

业务资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8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明确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规定》提出,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适用情形。规定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来源:网信中国

 

 

 

将“泡泡玛特”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流被认定侵犯商标权

 

近期,北京朝阳法院审结一起通过网站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将他人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引流的侵犯商标权案件。原告某文创公司是“泡泡玛特”“Molly”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自动和投币启动的游戏机等以及第35类自动售货机租赁等。其发现在某搜索引擎将其商标设置为关键词,展现出的第一条搜索结果是某科技公司在该搜索引擎付费投放的广告,点击广告会展示该科技公司招商信息。某文创公司认为对方构成商标侵权,某科技公司则辩称其与某文创公司销售的玩具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实际使用的商标为泡泡马特”“molly”,与某文创公司商标并不完全一致,故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定,某科技公司将泡泡玛特”“泡泡马特”“molly”设置为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广告投放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与某文创公司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且经营的无人玩具售卖机与某文创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知产财经

 

 

 

套用网络游戏版号涉罪,法院重审准予撤诉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套用网络游戏版号案件作出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此案引发了社会对网络游戏行业合规问题及刑事处罚边界的广泛关注。案件中,被告人余某为推广发行合作方开发的网络游戏《某道修仙》,购买了他人闲置的《某剑逍遥》《某门》《某仙记》《某莱》等四款网络游戏的核发单、批复,并将这些版号信息植入《某道修仙》游戏软件登录页面后上线运营。一审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余某不服并提出上诉。在案件重审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购买的是闲置版号且未用于违法用途、套用版号的游戏内容合法、获利源于市场认可而非违法操作、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等因素,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常对此类行为采用行政处罚的现实情况,认定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法院最终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来源:游戏葡萄

 

  

 

法院宣判北京首例利用AI制图侵犯著作权案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犯著作权的刑事案件。20243月至7月,被告人罗某某、姚某某等4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修改,后制作成拼图进行对外销售。四被告共售出菱形拼图产品3000余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未对生成的拼图图片投入智力劳动,如设置迭代步数、修改随机数种子、增加提示词内容等,对生成结果的创造性控制与贡献程度均微乎其微。因此,虽然拼图图片与原美术作品存在极小比例构成要素表达不一致,仍然应当认定为与他人美术作品实质性相同的图片,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亦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电子商务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各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IPR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