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司法厅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关于对法律援助人员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减
发布时间:2004-07-22 浏览数:1,347
各地市级以上市司法局、工商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工商局:
为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减少困难群众的经济支出,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法律援助人员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减免收取费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下同)和受援人可以到全省各级工商局免费查询企业基本登记资料(机读资料)。
二、在查询企业基本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时,法律援助人员应出示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及所在单位介绍信(适用于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介绍信(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并同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所在单位工作证;受援人则必须持有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确需查询并复制企业登记原始档案的,法律援助人或受援人必须持有第二条规定的函件和有效证件,填写查询档案申请书,经业务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核准后减半收取费用。
四、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法律援助人员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从而减免费查询或复制工商登记资料。如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上述情形,经司法行政部门查证属实,承办案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全额支付相关的查阅和复制工商登记资料费用,并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建议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规范进行处分。
各级工商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人员记录存档,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反馈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处理工作,保证真正有需要的困难群众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在工商登记档案资源。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